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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抑郁症不能当老师?地方立法别太随意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5-11-26 00:1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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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24日,辽宁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二次审议《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相比一次审议稿,二次审议稿加大了对老师体罚儿童的处罚力度。体罚或指使体罚学生者,向家长索取财物者,都将被处以3000元罚款。二次审议稿还规定,幼儿园不得聘用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或有吸毒史、精神病史、犯罪记录者,或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心理疾病者。(11月25日澎湃新闻网)
  
  《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将传染病患者及病原携带者,有过吸毒史、犯罪记录等的对象排除在幼儿园保育教育人员之列,显然不会引起太多非议。这项规定本身旨在保障进入幼儿园接受保育教育的幼儿的人身安全、身体健康权利,操作上也不存在什么困难。
  
  但《条例》二次审议稿要求幼儿园不得聘用有抑郁症等精神障碍心理疾病者,却很难避免争议及操作困难。如果不分症候种类和程度区别,笼统而言,无论是青少年还是成年人,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的比例会非常高。去年曾有美国媒体援引研究机构的结论称,美国有五分之一的人患有心理疾病(3亿人口中,5700万患者)。正处于较快经济发展和社会转型阶段的中国,与精神障碍、心理疾病沾边的人恐怕也不在少数。
  
  特别是这部《条例》二次审议稿专门提到的抑郁症,不仅涉及人数相对较多,而且还高发于教师、公务员等群体。禁止幼儿园(教育机构)录用抑郁症患者,于法无据,而且这样不分程度的一刀切,很可能会导致部分教育机构陷入无人可用的困境。如果正式下发的《条例》写入了禁止录用抑郁症患者的条款,还会因此带来一个尴尬,辽宁全省内,工作压力等原因而得上抑郁症的现有保育教育人员,就应该悉数被清退——而这显然与《劳动法》形成抵触。
  
  实际上,不管是抑郁症,还是其他的精神障碍、心理疾病,相关的绝大多数患者并未出现明显的认知和行为偏差,不同程度上能够进行自我调节,并不影响其履行职业身份等社会身份。将如此之多的对象排除在幼儿园师资甄选的范围之外,其实没有什么现实意义,相反暴露出《条例》起草者对心理疾病、精神障碍缺乏最最基本的了解,没有起码的科学素养。
  
  今年6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卫计委等部门制定的《全国精神卫生工作规划(2015-2020年)》。《规划》专门提出,公众对焦虑症、抑郁症等常见精神障碍和心理行为问题的认知率低,社会偏见和歧视广泛存在。很显然,《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就转化了这方面的社会偏见和歧视。
  
  《条例》二次审议稿加大对体罚学生、向家长索取财物等方式敛财的行为的处罚力度,立法意图并不存在什么问题。但二次审议稿设定的罚则条款,其合理性却很值得商榷。
  
  体罚学生或指使体罚学生,向家长索取财物,宣讲暴力、迷信等内容,侵犯儿童人身权利或损害儿童身心健康的其他行为,这类行为对儿童的健康成长特别是心理健康构成严重影响,一旦发生,会让相关家长和社会付出很高的矫正成本。罚款3000元、开除工作、撤销教师资格等处罚,看上去颇为严厉,但实际上并不具有太大的震慑性。依照《条例》二次审议稿,以上行为的出现,只要程度不太严重,涉事者只需要缴纳3000元罚款,换一份工作,就可以摆脱责任,这与相关行为的矫正成本、恶劣影响并不对称。
  
  笔者以为,上述行为的涉事者,需要付出更高代价。如果相关行为事实已经认定,涉事者需要承担赔偿和补偿受害学生的责任,此外,教育部门不仅应开除涉事者工作,还有必要给予教育行业终身禁入、处罚信息纳入个人征信系统的处罚。只有这样,并切实严格认真执行罚则,才可能对各类损害、侵害儿童的行为形成必要的震慑。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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