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二孩”的全面放开,成本敏感的企业招聘女性时的顾虑也增加了,一些企业采取措施防止女职工过早怀孕或者集中怀孕。如:长春一企业要求女职工如果想要孩子,必须提前一年跟单位申请,单位则根据每个人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员工生育时间表”;也有一些企业在内部动用各种隐形手段迫使怀孕和哺乳期女性员工主动离职。然而苏州这家企业不仅不让女员工在30岁之前怀孕生孩,而且又不让女职工离职,这种既不顾国家法律又不顾员工权益的做法,真是一种无法无天的胡来。
女性员工生育给雇主带来的用人困难客观存在,“扎堆怀孕”也可能出现工作岗位人力紧缺现象,但不能以此为由不顾国家的法律和员工的权益与尊严。“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这样的规定,明显涉嫌违法,侵害了怀孕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这是刚性的法条,不容商榷,更不能将企事业利益凌驾其上。苏州这家公司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利用自己的强势地位要求劳动者接受诸如合同期间不能结婚、不能生育等条件,认为只要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就是有效的。实际上,公司的任何一项规章制度只有在合法的前提下,在企业内部才具有约束力。这种不符合法律的条款,即使签订了,也是无效的。
公民的生育权是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生育是一个人的私人事务,是否生育、何时生育等问题应由个人自主决定。女职工什么时候生育,涉及自己身体条件、经济条件、家庭条件及工作生活环境等多方面因素。30岁之前是最佳的生育时机,“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等于让员工放弃了最佳的生育时机。再说,怀孕不是想什么时候怀上就能怀上的,如果女职工30岁前不准怀孕,错过了最佳生育时机以后怀不上孕这个责任谁负?所以,苏州这家公司规定“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是对女性的不尊重,从一定程度上说是侵犯了人权,是极不人道的。
职工虽然拿着单位的工资,但单位没有干预女职工生育的权利。女职工只要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年龄,结婚后何时生育那是他们夫妻双方自己的事,只能由他们夫妻俩自行协商决定。所以,这个企业规定“未满30岁女职员不能生育”不仅不尊重女职工,也是对其家庭的不尊重,更是对社会的不尊重,对国家法律的不尊重。因此,有关部门必须管一管这些公司的违法行为,不能让这些公司由着性子胡来。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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