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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办低保也要索贿的党员合格吗?

来源:红网 作者:许春 编辑:夏熊飞 2017-01-03 00: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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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龙江省桦南县土龙山镇政府干部张德春,以可以协助遭受灾害的村民徐某办理低保、获取补助为由,索要5000元好处费。日前,在开展发生在群众身边腐败问题专项整治工作中,当地纪委给予其留党察看一年、行政降级处分。(1月2日 澎湃新闻网)

  帮助村民办理低保手续,这本是政府干部的份内之事,但在某些干部眼里,这些职务之便却成了捞取好处的砝码,公然开价索贿,性质不可谓不恶劣。就连当地纪委也承认,“在为群众办事的过程中索要好处费,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对于这样的严重的违法违纪行为,理应予以严肃的处理。但十分遗憾的是,所谓的严肃处理也只不过是留党察看和行政降级。

  我们并不提倡一板子把人打死,在处理党员干部的问题上同样如此。对于犯了错误的干部,我们党的政策一贯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达到既处理干部,又能教育人的目的。因此,过重过轻都是不合适的。如何做到合适,必须要从其错误的性质、情节、认识程度等予以综合的考量。那么,当地纪委对于张德春的处理是否恰当?以我个人之见,这样的处理应当属于畸轻的范围。

  首先,正如前述的那样,张德春利用职务之便,以帮村民办理低保为由而索取好处费,性质十分恶劣,影响极坏。正当的政府职能,却成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这对政府公信的影响是毁灭性的,也是极难予以挽回的。特别是主动索取好处费的行为,体现出了某些党员干部已经丧失了起码的党性观念和道德标准,已经远不如一名普通的百姓。此外,在我国的刑法规定中,索贿也是一个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可见,对于主动索贿的行为一贯是严厉打击的。

  其次,张德春索要了5000元好处费,在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出台之前,犯罪数额5000元已经达到了刑法确定的起刑点。虽然,目前适用的司法解释对起刑点作了适当的调整,因而可以不追究其违法的刑事责任,但只给予其党纪政纪的处分,显然没有考虑具体的情节。而且,从张德春索取好处费的手法看,极为老练,虽然无法断定他还有无其他的类似行为,但有必要提醒当地纪委作进一步的调查,畅通更多的渠道接受群众的举报。

  再次,在面对组织的调查和处理时,张德春并不是悔然醒悟,而是继续负隅顽抗。当徐某多次向其讨要时,推三阻四,口头勉强答应退还后,还非要留下1000元的跑腿费,就是如此,退还的承诺也没有兑现。知道被人举报后,才极不情愿退还了1900元,写了一张2100元的欠条,还是扣留了1000元的跑腿费。只有当纪委正式调查后,才将余款退清。可见,如果不是要查处他,他还根本没有认识到错误,更没有改正错误的打算。对于这样的顽固分子,应当用重锤才有效果。

  目前,全党正在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活动的最终目标就是要让每一名党员成为一名合格的党员,成为真正的模范带头人。像张德春这样宗旨意识淡薄、手脚不干净、思想麻木不仁的干部,确实离合格标准还有极大的距离,将其清除出党员队伍,才是正本清源之策。

 文/许春

来源:红网

作者:许春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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