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多了,还是赔少了?相比此前媒体披露的张高平叔侄提出的合计金额702万元“关于要求冤案赔偿、补偿、求助”的清单(后据张高平澄清,“702万”是其兄张高发的意思),无疑是少了。但相比此前佘祥林、赵作海冤案的最终获赔均不到100万元,又显得也还是在增多。
赔偿分两项,一是据《国家赔偿法》第33条“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之规定,人均获赔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65.57306万元;一是据该法第35条之规定,分别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
“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去年《国家赔偿法》修订后的新增条款。“精神损害抚慰金制度”的设立,才使得二人分别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45万元于法有据,才使得所获国家赔偿金相比佘祥林、赵作海冤案“水涨船高”从可能成为现实。
十年冤狱苦,妻离又子散,人均110万元的国家赔偿金,其实也未必就多,因为有的损失和伤痛,是金钱和物质所难以弥补的;但作为亡羊补牢之举,也只能是“徒叹奈何”的如此了。
冤狱,是张高平叔侄在蹲;国家赔偿金,是纳税人的钱在给冤案制造者埋单,所以,就张高平叔侄和辛苦劳作、照章纳税的民众而言,其实,如此结局也还是“双输”的,是谁也不乐见的。两边都是做了“冤大头”,就那两个字儿,“真冤”!
归根结底,要彻底杜绝这般的“六月飞雪窦娥冤”再度发生,还在于提高公检法办案人员的违法成本。对蒙受冤狱者的国家赔偿要到位,对制造冤狱者的责任追究更要到位;不应止于刑事责任的追究,还要加上经济责任的追究。所以希望相关法律如《刑法》再度修订时,能够添入冤案制造者对于蒙受冤狱者也须连带给付相应经济赔偿的条款。
也只有这样,或许某些办案人员立功心切之余,还能意识到一旦制造冤案,既有身陷囹圄的风险,也还有倾家荡产的风险,从而头顶如悬利剑,奉法律犹若神明,视程序恰似圭臬,不敢逾越雷池半步。
文/于立生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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