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积金月缴存额突破缴存额上限,不允许就是“不允许”,不能“原则上”。北京公积金缴存,应当毅然决然地剁掉“原则上”这条尾巴。
2005年,建设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的《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提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倍或3倍。由于有“原则上”这条尾巴,不少地方就在“原则上”做文章。比如,广东省当年即照此文件精神规定: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超过职工所在市、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倍。特别是最近吉林烟草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爆出的所有高管月缴1.8万元的“天价公积金”,以及2012年12月23日《中国青年报》报道的我国各行业职工公积金的缴存数额最高与最低之间的比例超过30倍,说到底就是“原则上”作祟,让本该“雪中送炭”却反而“锦上添花”的公积金严重伤害了社会公平。
有“原则上”,就一定有“原则下”;留下“原则上”这条尾巴,就让有关单位突破缴存额上限有了堂而皇之的理由和依据。再说,“原则上”也是很难把握的。剁掉“原则上”这条尾巴,既便于有关单位操作,也便于公积金管理中心管理,更便于相关部门监督,一石三鸟,何乐而不为?
按照“原则上”办事,教训太多太深刻。没有“原则上”这条尾巴,就没有任何空子和缝隙可钻,就能最大限度地避免人为操作和寻租空间。党纪国法有明文规定的,有的单位和个人尚敢顶风作案,如果制度和规定本身有空子可钻,这些单位和个人必定如鱼得水、游刃有余。
文/毛开云
来源:红网
作者:毛开云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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