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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孩子应成为一项社会工程

来源:红网 作者:朱昌俊 编辑:叶鹏 2013-08-22 00:02:30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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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孩子,著名传媒学者尼尔·波兹曼,在他那本同样著名的《童年的消逝》中,曾表达过这样的担忧:在电视之类媒体的猛烈攻击下孩子与成人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成人的性秘密和暴力问题转变为娱乐,孩子过早成人化越来越成为现实。然而,揆诸现实,“成人性秘密和暴力问题”已不再仅是无界限地展现于儿童面前,而是屡屡成为对儿童残忍的伤害。仅以近几日的新闻为例:
  
  除了林州民警摔婴儿一事,昨日同时出现在新闻纸上的孩子之殇就有:海南万宁遭校长性侵女士升初中仍无着落;男子拐走3岁女童,嫌孩子哭闹将其捂死;江苏泗阳一名年仅15岁的高中女生,在光天化日之下被当地一名官员强奸;河南安阳公交抢劫杀人案车中,3名死者均为未成年人。
  
  以上林林总总的案例,似乎早已成为舆论场中的惯常一幕。如果不是悲剧实在太过密集,我都有点怀疑,它是否还能一如既往的引发众怒,或者仅仅只是众怒。
  
  这样的事件中,加害者一般都很清晰,责任和事件性质也容易划定。之于作恶者的舆论声讨与法律惩罚,似乎也并不难实现。但当孩子屡屡成为受伤害的对象时,现实和理性都在告诉人们,一个总是让孩子受伤的社会,整个社会其实都应当在救赎者之列。
  
  如果说孩子被伤害,引发全民声讨,是社会之于孩子的呵护态度的一种直接体现,那么,确保让更多的孩子免于伤害,让孩子在受伤害后,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和正常生活,则考验的是一个社会对孩子关爱的执行力与行动力。毕竟,声讨施于孩子的不义总是简单的,而孩子的保护则注定是一个长期过程,要体现在细节和文明之中。
  
  提到保护孩子,不得不提美国在法律和公民意识上所形成的全方位的保护网络。或者正因为其太过“较真”和完美,不少人都认为其很难被效仿。而事实上,对比当前我们的孩子保护现状,确保已有的制度落实,孩子的状况都能让人放心得多。
  
  比如现实中,官员成为孩子的一个“高危群体”。这种社会不良示范极其恶劣,那么严惩这类官员,就只是兑现社会的基本法度,无需专门的严惩以待,掩盖、捂住都应当被视为是纵容而加以惩戒;奶粉安全境况低下,校车安全不保,贩婴现象难止,在一个文明社会,这些不都是再正常不过的基础性要求吗?且这些方面的失守,伤害又不会是单方面的,都容易传导到社会层面对于儿童保护的无意识——从忽视,继而是与成人一致的无差别伤害。
  
  儿童受伤害后,悲伤的人们很容易呼唤要制度化保护孩子。事实上,制度化保护的意义,不限于能够为孩子提供权利后盾,更在于它能够起到引导社会行为和观念的作用,提高保护儿童的公民意识。不难理解,当制度和法律在孩子保护上能够处处体现出刻意安排,也自然能激发人们对于儿童的恻隐之心。在这样的背景下,任何人,都应当能对于儿童保有几分敬畏之意,有成人和孩子之分,不轻易地将暴力伸向孩子。
  
  强调保护孩子,不仅是因为孩子是天然的弱势群体,需要特别对待,也不仅是他们代表“祖国的花朵”,而更因为,保护孩子就是保存社会良善和美好的一部分。因而孩子接受怎样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他们成长后,对于社会的态度。难以想象,在一个孩子活在伤害阴影中的社会,他们成长后,能够贡献出多少正面的价值。
  
  孩子经常性受到暴力伤害,证明他们实质上成了一个权利意义上的隐身群体,没有得到应该得到的特殊关照。一方面,正因为他们太过弱小,往往成为某些社会失序的直接承受者;另一方面,儿童之于一个社会的价值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一些需要针对性安排的制度建设以及公民意识,尚难以跟上。这一切,都强化了儿童成为更为弱小与受伤害者的存在。
  
  谴责与惩罚施加在儿童身上的个体之恶,当是无条件地。但明确儿童受伤背后的社会背景,远比单纯谴责个体之恶要重要得多。儿童保护只能体现于实实在在的社会改造行动,它是一项社会工程,从制度构建到社会公意的培育与转变,都不能被绕过。
  
  文/朱昌俊

来源:红网

作者: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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