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文物局拒绝霍想雨索酬要求的理由,是在其上交文物的1975年,《文物保护法》尚未出台,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无法依据这一出台于1982年的法律给予其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这样的说法看上去有理有据,似乎没什么不妥。但是,事实却并非如此。
1960年11月17日国务院第105次全体会议通过的《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对于保护重要文物有功或者捐献重要文物的单位或人员,可以给予表扬或者适当的物质奖励。”条例写得明明白白,怎么到了河南省文物局那里,就成了没有依据了呢?选择当时未出台的法律作为依据,却无视当时仍在生效的法规,这是不是一种选择性的无视呢?
这一事件之所以引人关注,关键之处实则不在于依据哪部法律法规,甚至也不在于是否给予当事人以奖励,而是当时的承诺为什么无法兑现。
为了求得一个奖励,霍想雨从20岁讨到58岁,整整讨了38年。参照类似事件中的奖励情况,他最终能得到的,也不过是一个证书外加几千块钱而已。这些钱对他来说,未必是小数目,但有它无它对他的生活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有它不富,没它也不会穷。所以,他想要的,不过是对自己上交文物行为光荣性的认可,更重要的是,文物部门一定要兑现当初的承诺。
按照霍想雨的说法,当时给出承诺的是河南省博物馆(现河南省博物院)的文物专家郑先生,但如今的郑先生仅承认当时未给霍想雨任何奖励,但不承认当时许诺过要给予其物质或精神奖励。在没有旁证的情况下,确实难说霍想雨38年来一直希望文物部门兑现的承诺是否存在。但是,一个显而易见的常理就是,如果当初没有奖励的承诺,他会坚持讨要说法讨要了38年吗?
郑先生作为文物部门的工作人员,拿到霍想雨上交的文物后又是将其交给了单位,这说明其行为属于职务行为,那么,其承诺也自然要被看作是代表文物单位作出的承诺。郑先生或许真的不记得有这么一个承诺,或许当时只是随口一说,但是,开玩笑也不是这么开的,因为,承诺一旦落空,一个省级部门的信誉也就随之落地了。
缺乏信誉的部门以后作出的承诺,有没有人信,也就成了问题。再有人发现文物时,会不会主动保护、主动上交,也成了问题。或许文物部门还会搬出《文物保护法》来,以证明不上交文物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地下文物交易市场的活跃早已说明,这种行为并不能得到完全禁止。所以,遵守承诺,即使是几十年前的承诺,即使是无法可依但只要不违法的承诺,就不仅仅是个信誉问题,更是事关文物保护的长远问题。
文/张楠之
来源:红网
作者:张楠之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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