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规定,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境要经过所在单位、组织部门、人事部门等一系列审批。因私出国也要报经上级部门、人事部门批准。但在许多起涉及贪腐的官员外逃事件中,既有制度和程序都没有发挥作用。一些领导干部“一人多证”,同时拥有几个身份证件和护照,即便在其“出事”后,也很少见到对为其办理这些“合法假证件”的单位和个人的法办。
同样,贪官外逃或者以其他方式事发后,所属部门(地方)和及上级单位的监督部门,事实上都不需要为监督不到位承担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要遏制贪腐、打击贪官外逃,首先应当落实现有规定,明确办证机关和监督部门的履职责任,对“配合”贪官办“合法假证件”并对贪腐行为失察、不管的单位和官员给予追究。
话又说回来,严控官员出国,通常意义上指的是管住一定级别及以上的官员,要求其护照上交,并建立和落实审批程序。但随着全球化经济、文化等多领域交流的深化,这些一定级别及以上的官员仍然有着大量的机会因公出国,这还是会留下了不少的外逃和滞留空间。为了反腐而中断官员出国交流,显然不现实。
并且,按照《经济参考报》报道中的说法,腐败甚至外逃已经向基层蔓延渗透,一些外逃官员的级别很低甚至就是个普通科员,根本就不在有关部门的规定和程序管控范围内。将现有主要针对处级及以上级别官员的出国管理规定,扩大到所有公职人员,并不现实。外事部门、办证机关对现有规定的执行尚且出现问题,难道还能更好的履行对数量更庞大的普通公职人员的出国管理?
要打击贪官外逃,加强官员出境管理仅仅只能起到一种效能很可能低下的补充作用。立足于某个单一关口的防堵,也必然让防堵者拥有二次设租寻租的集中权力。实际上,惩治腐败的最有效方法,仍是众所周知的几项老生常谈,包括预算公开改革、官员家庭财产申报、切断政商经济联系、弱化一把手及审批部门关键岗位职员个体的审批权而使之纳入到公开化流程化的监督之下、经常化的政务效益审计、重惩轻微腐败,等等。舍弃这些在世界范围内获得了普遍验证的有效方法,而去幻想可以通过道德宣传以及某些技术性方法来遏制腐败,只能换得适得其反的结果,无异于对贪腐的纵容。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叶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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