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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提取”激发住房公积金更多的良善

来源:红网 作者:卞广春 编辑:司马清 2013-11-17 00: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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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久前,青海省出台《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管理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职工因患特种病、慢性病等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凭医疗保险主管部门出具的医疗证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此前,四川省宜宾市、湖南省湘潭市也开展了职工患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业务。买房的钱能用来看病吗?有专家认为,让“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似乎并不可行。(11月15日《人民日报》)
  
  重大疾病可以提取本人的住房公积金,这一办法极具可操作性,意义更是不同凡响。大病提取住房公积金,救人于危难之际,公众应该旗帜鲜明地支持这种主张,使住房公积金的作用深入延伸到每个职工最需要的地方。
  
  我国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然而,目前的住房价格虚火,住房公积金之“杯水”帮不上什么大忙,不购房,要提取住房公积金,坎儿多、困难大,对绝大多数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已经演变成另一种意义上的退休金或养老金。正如人们所想的那样,住房公积金是属于我的,关键时候却派不上用场。相关规定对住房公积金意义明确、用途规范,实则是对职工福利的一种贬损,是对职工权利的一种另类解读。
  
  对职工而言,住房公积金帮助职工居有其屋固然不错,但居有其屋是人生活的基本需求,与人的生命健康相比,这只不过是一碟小菜。有再多的住房公积金,没有生命相伴,一切将归零。住房公积金可以有美好的愿望、严格的规范,但如果连职工重大疾病、生命垂危时都不能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坐等着成为职工个人的遗产,愿望和规范就太矫情,活着的人也会太纠结太无奈。
  
  笔者倒蛮喜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这一句。不让任何单位和个人挪作他用,只有住房公积金拥有者患有重大疾病、影响生存时可以使用,恰恰体现了以人为本、生命重于一切的理念,也摆脱了住房公积金长期“沉睡”、见死不救的麻木无情。专家认为住房公积金为职工重大疾病埋单不可行,那是饱汉不知饿汉饥。普通职工积蓄少,一病就成灾,专家果真两耳不闻吗?
  
  青海等地取公积金治病,给住房公积金开了个口子,看似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将了一军,却是对公积金管理提出了新的思路,同时,也为其他地方管理住房公积金,激发住房公积金的良善之意,提供了借鉴。
  
  文/卞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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