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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罪争议中的立法谦卑

来源:红网 作者:柏文学 编辑:易木 2013-12-10 0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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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关于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时,明确表示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认为以嫖宿幼女罪定罪量刑,虽然对被告人进行了处罚,但也认可了幼女“卖淫女”的身份,这一标签是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最高人民法院希望能够与社会各界共同推动全国人大法工委尽快立项废除该罪名,如果一段时间内该罪名依然未被废除,最高法院会进一步规范该罪的适用。(12月8日《北京晚报》)
  
  最高法认为,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即基于幼女身心发育不成熟、尚不具备性决定能力的现实情况,嫖宿幼女罪的规定,却间接承认了幼女可以“卖淫”、具备性自主能力,这不仅不符合幼女身心发育状况,对幼女的极大侮辱,更与强奸罪的规定存在逻辑矛盾。
  
  然而,全国人大法工委,即“嫖宿幼女罪”的立法者,今年5月回复孙晓梅代表的建议时称,简单取消嫖宿幼女罪可能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坚持其增设嫖宿幼女罪,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设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并认为“引发群众非议”的“嫖宿幼女”案件,目前主要问题出现在执法环节。法律适用错误导致一部分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
  
  对照司法者和立法者的不同回复,欲寻求共识,还是要回到常识上来: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无论增设嫖宿幼女罪的主观愿望是什么,在多年来实际存在了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性侵幼女的案件,被堂而皇之当作嫖宿幼女罪案来处理,施害者最终得到的法律处罚,低于强奸幼女罪案,客观上降低了性侵幼女的犯罪成本,降低了法律保护幼女基本权利的力度,使得更多不法分子敢于以身试法,从因引起司法者和广大群众对嫖宿幼女罪的质疑。
  
  最高法的回复,更接近于司法实践。法工委的答复,仍然基于立法愿望。最高法希望,立法者应从立法层面废除“恶法”。法工委希望,执法者严格执法,改正法律适用错误。其实,立法者更需要一点谦卑姿态。废除嫖宿幼女罪,并非是最高法独家愿望,而是很多人民的呼声。每年全国“两会”上,相关建议、议案、提案亦不少,但多年来,修法毫无进展。立法者需要放低姿态,倾听人民呼声。民意之外无法律,抑或法律之外无民意,实质上包含了法律即民意。只有别有用心的人,才会一提到民意,就当作民粹主义来讨伐。
  
  即便说“加强法律监督,保证严格执法”,这也是法工委的职责。全国人大既是立法者,又是对司法、执法工作的监督者,更应当是民意的集中者。可是多年来,有关嫖宿幼女的群众非议案件很多起,法工委有过多少监督?提过多少异议?做过多少分析?收集过多少民意?就说嫖宿幼女罪的去留问题,法工委是否做过民意调查?一味沉默,并非是谦卑,有可能是回避,甚至失职。真正的谦卑,是主动倾听,认真分析,积极响应、解释或接受,并寻求解决。
  
  错误的判决,或法律适用错误,至多是搅浑了下游的水流。而错误的恶法,却是从源头放出浑水。法律,乃国家之大公器。自古以来,皆是如此。立法者肩负着重任,来不得半点懈怠。道德,是社会的公序;法律,是道德的支撑;法律的质量,关乎社会的公平正义。立法者,引一发而动千钧。嫖宿幼女罪的去留,应当尽快摆上法工委的议事日程,而不是被动接受最高法的架空倒逼,听任民意纷纷,充耳不闻。
  
  文/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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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柏文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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