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不同于行政,它追求的是权力的中立性、被动性、独立性,它谨遵中立的判断和不告不理原则,只服从于法律本身,维护司法的独立性与公正性。而行政的特点是权力的积极性、主动性与干预性,它是一种上下级领导与被领导的垂直性权力体系,国家主动行使管理社会的职能,服从并贯彻上级领导的意志,这是完全不同于司法理念的。所以深入改革司法体制必须以司法独立为其追求的目的,任何干预司法独立、影响司法独立的制度措施都会适得其反。法官、检察官的职业与意志独立非常重要,职业不独立,就无所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意志不独立,更无所谓依法办案追求公平正义。
《决定》还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健全司法权力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明确各级法院职能定位,规范上下级法院审判监督关系。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拓宽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的渠道。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相关的法律法规,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笔者认为目前,法院在行使审判权时,不仅要受地方权力机关的个案监督,在人事安排、经费调拨、家属就业、子女就学等方面均涉及地方政府管理。上述改革无疑进一步明确司法活动的权责适应原则,一方面充分保障法院的审判权独立,另一方面配套相关制约及追责措施,保障司法权的公正行使以及人民合法权益不被侵害。众所周知,权力不被制约的话将是十分可怕的,拓宽群众参与司法活动的途径,加强社会对司法的监督,将会让司法脱离行政干预后走得更加顺畅。
总之,司法改革能否如愿所偿,取决于改造与重构司法体制时能否充分尊重司法权运作的客观规律,是否按照其规律来合理配置司法权。相信通过此次会议后开展的相关规范落实审判权、财政人事制度改革、以司法公开促司法公正、约束上下级法院监督指导关系等一系列措施,我们将真正实现法治化发展,顺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文/罗果
来源:红网
作者:罗果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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