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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静看待警察枪击保安事件

来源:红网 作者:罗光初 编辑:易木 2013-12-21 00:0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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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岗枪声”硝烟再起。今年5月,广州市黄埔区南岗派出所民警在一次处警中,因事发地保安未予警车入内,处警后欲以妨害公务将保安带回处理,遭到反抗,一民警开枪将两保安击伤,其中一人重伤送医后脱离生命危险。两保安后被控妨害公务罪,该案今日将在黄埔区人民法院宣判。(12月20日红网)
  
  近段时间以来,警察开枪伤人的事件屡见报端,承担维护社会安全职责的人民警察也成为公众和媒体抨击的对象,特别10.28广西贵港醉酒警察胡平枪杀孕妇吴英一事,更是激起了全社会的广泛愤怒。确实,一些地方随意动用警力甚至滥用警力,在征地拆迁、拦访截访事件中,我们经常看到地方政府调用警力,引起了群众的强烈反感。导致的结果是,只要警察在执法当中存在一丝不当,就会成为众矢之的,有时甚至连警察依照程序正常执法,没有任何不当之处,也会招致社会舆论的口诛笔伐。
  
  由此看来,当前社会舆论关注“南岗枪声”案件,已经完全超出了该案件本身。其实,该起事件中,当事保安一开始就明显违反了《人民警察法》第35条第四款:“对执行救人、救险、追捕、警卫等紧急任务的警车故意设置障碍的”。根据法律规定,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任何公民都有配合的义务,不能因为你公司内部的规定,就可以超越法律拒绝承担法律义务。该案中,警车开不开进去,不能以保安的主观判断为依据,应当由办案民警依据办案需要决定,既然办案民警要求将警车开进公司仓库,当事保安必须坚决服从。事后,在民警准备将当事保安带回派出所协助调查时,当事人激烈反抗并推打民警,甚至持啤酒瓶砸伤民警头部,在此情况下,警察开枪是完全符合程序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可以使用武力,并非如当时保安律师所言,违反了警械武力使用规定。事后,警方依法对当事保安以涉嫌妨碍公务罪提起诉讼,也有法律依据。
  
  不过,从媒体的报道来看,当事保安的律师对警察开枪是否恰当、当事保安是否真的构成了妨碍公务罪提出了质疑。作为一个法治国家,在法院没有宣判之前,依照无罪推定的原则,每个人都有权就自己的行为是否犯罪进行辩解。律师在法庭上提出质疑既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也体现了《刑法》的基本原则。但在媒体上公开提出这些质疑,却有些不妥。因为,普通公众对许多法律是不很熟悉的,到底警察行为是否合乎程序,律师也许不清楚、也许清楚一点,但他不会如实向公众和媒体披露,而是会选择性的向公众透露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至于警察是否违反了程序,须经权威部门、法定程序来确定,在这之前,律师的所有说法都有可能误导社会舆论,最终使案件不能按照法律的本意来判决,而是走向另一个极端——以社会舆论来判决,这是我们所应该警惕的!
  
  其实,只要法院不受公众舆论的干扰,依照事实和证据,依法独立审判案件,不管法院最终如何宣判,公众和媒体都应该冷静对待审判结果。如果舆论绑架了法院审判权,势必会影响到法律的公正判决,这不是民意的胜利,而是法治的严重倒退。
  
  文/罗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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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罗光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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