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过去的城中旧村改造中,多由开发商主导项目,在补偿安置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性和随意性。尽管国家和省市政府对保障村民和村集体合法利益出台过具体法规政策,但仍存在诸多模糊之处,且操作性较弱,从而引发了较多纠纷,也导致村民和村集体利益受到侵害。珠海市拟出台的这项细则,对城中旧村更新各环节的重要问题作出界定,消除了部分模糊之处,其中部分条款体现出对村民和村集体利益的积极保障,因而总体上是值得赞赏的。
需要指出的是,这项细则的一些条款也很可能将引发新的问题。细则明确城中村更新项目重大事项的通过实施,需获占全体成员(股东)人数90%以上的同意。按照现有法规,农村土地为集体所有,集体同意即可处置,但仍将不可避免诱发一些具体项目中,90%的同意者与10%的不同意者陷入对立。
国内、省内一些地方的拆迁安置中,开发商和基层有关单位甚至有意挑动多数者通过各种方式强迫少数者就范,影响恶劣,撕裂原村居民的团结和谐。一个城中旧村整体或局部纳入更新拆迁,不同居民利益调整的影响范围大不相同,部分拆迁安置方案让较多人利益受损较小却对较少人的利益造成严重损害。这种情况下,以多数人表决同意来赋予拆迁安置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继而剥夺少数人合法利益及争取合理补偿的空间,无法让人信服。笔者建议,对城中旧村更新拆迁项目性质作出界定,非公共利益项目拆迁安置应当征得全体成员(股东)全体同意。
细则另一项条款,则将旧村改造资金使用的监管权赋予镇街一级政府。引入上级监管,当然要比村集体经济组织少数几个领导成员独揽资金使用权、自己监督自己的效果好,却无法保证镇一级主要官员和经办人员就一定不会被村级人员“俘获”。在珠三角,近年来曝出的大量村集体经济组织腐败案件中,常常都可以见到镇级党政领导卷入其中的个案,涉事的村和镇街之前也都建立了看似严格的“村账镇管”制度。事实证明,不能迷信少数人监督少数人机制的有效性。据此,为切实保证旧村改造资金使用的安全,珠海市应当为村民实时监督建立制度保障,并建立定期审计制度。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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