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出母亲生前银行存款,其实就是合法继承遗产。既然是继承,为何还要公证呢?这本身就令人难以理解。遍寻相关法律规定,在1980年,由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下发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中,确实有这样一条: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办继承权证明书。从通知内容来看,提交公证处出具的继承权证明书是“应当”而非“必须”,也就是说公证处的证明书并非法定条件。
事实上,根据《公证法》第11条规定,办理继承、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公证事项,属于公民自愿申请公证事项,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也就说,办理公证证明属于公民自愿选择。从《公证法》和《联合通知》的法律效力来看,《公证法》无疑属于上位法,综合两点而言,银行要求靳先生必须出具公证处的证明书,显然是于理不合,于法无据的。
当然,银行基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要求出具相关证明,本身是无可厚非,这样的规则设定甚至是值得点赞的,但是,是不是就没有更加简单便捷的方式呢?从靳先生这件事来看,银行只需要弄清楚靳先生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即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也就是说,只要靳先生能够出具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是唯一合法继承人即可,连口头方式都“可以表示”的证明方法,银行捣腾出如此“棘手的事”,意欲何为呢?
如果将其视为银行的“较真”,视为对储蓄者利益的保护,似乎是过于美好的想象了。银行霸王条款,早已备受国人诟病,单从这件事而言,如果真的有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姑且不说应指导客户如何规避规则门槛,至少也应该提供可能的方便,但是,在记者走访的6家银行,都“友情提醒”靳先生,“为了480元多花1000元,实在不划算”,照此逻辑,靳先生要得到自己的合法继续财产,倒像是在跟银行做一笔交易了。明明是得到自己的财产,哪来的“不划算”呢?由此而言,问题还是出在银行的服务逻辑上。
当然,要银行恪守顾客至上的服务,至少从当下来看,并不现实。那就不妨从更宏大的顶层设计入手,让公众能找到更有底气的制度依赖,能更方便地实现个人权益。
文/周俊
来源:红网
作者:周俊
编辑:艾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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