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早年被称为超生罚款。2002年,国务院公布了《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根据这一定义,社会抚养费只能应用于“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绝对不能挪作他用甚至假公济私。
修水县计生部门真够慷慨的,竟然向公安部门划拨“上户费”多达100余万元,数年达到数百万元。其实,这是一个“双赢”的做法:有了公安部门“以武力为后盾”,计生部门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就变得轻松多了,能让计生部门征收到数目不菲的社会抚养费,说不定奖金福利就会“钱多多”了;而对公安部门而言,又多了一个致富的门路,可相应收到数额可观的“保护费”,不过已经美其名曰为“上户费”了。
诚然,社会抚养费征收是比较难的事,计生人员上门做工作时会出现一定的纠纷,这就需要公安部门去维持秩序,为计生执法保驾护航。但维护社会治安,这本就是公安部门的分内之事,用不着感谢。如果公安部门的治安工作需要感谢,那与地痞流氓收保护费又有何异?修水县计生部门与公安部门做成不太秘密的这笔私下交易,不管是公安部门主动索要“上户费”,还是计生部门主动提供“赞助费”,都改变不了违法行政之事实。如今,在不少地方,某些公权部门打着执政为民的旗号,干着违规甚至违法的勾当,老百姓面对强大的公权,只好识相地乖乖交钱了事。
公权部门如此“勾搭成奸”,可苦了超生户们。不久前,在孩子开学报名当天,37岁的贵州兴义农民王光荣割腕自杀,因为缴不起4个孩子的22500元的“超生罚款”。近些年来,将计划生育政策与其他政策“捆绑执法”的现象并不罕见。计生部门征收巨额“超生罚款”,已成民生之痛,社会之痛。有关部门须对修水县的这两个公权部门的行为予以查处,别让社会抚养费伤了老百姓,别让鱼肉老百姓的行为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
文/钱桂林
来源:红网
作者:钱桂林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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