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后若不是班内男生感到好玩发到网上,这事恐怕也不会引起强烈的舆论关注,所以,当我在视频中看到副校长痛哭流涕,发出“孩子怎么了?”的涕泪之问时,我不喜欢这种矫情的表演——先生您的眼泪迟到了。
实际上,我更关注的是,新闻里说:“经协商,双方家长已达成谅解。”我想知道,她们的家长会达成何种质量的谅解。
这里说的谅解,即为在校方参与下的私了。一个疑问在我心头盘旋不去,私了能否从此了断五个孩子残虐的暴戾之气?
我当然知道,民事案件乃至刑事案件民事赔偿部分,司法机关是鼓励当事双方私了的。私了在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的历史时期,都作为权利救济最有效率的途径之一。好处显而易见,一是作为一种自力救济手段,能最大程度的节约维权的个人成本和制度成本;一个是公力救济和行政仲裁让位于民间自治,对和谐社会民间基础的培育有积极的意义。
不过,私了必须有一些前提,它必须建立在当事双方精神自由和公平博弈的平台之上。离开这两点的私了,往往极有可能成为弱势方无奈示弱屈从,强势者胁迫对方就范的二次施暴。以这起事件为例,五个学生群殴一个毫无还手能力的女孩,她们的手短是如此残忍,新闻里说,不仅轮番掌掴,还用了打扫卫生的工具、凳子,甚至疑似铁棍的东西……场景——学校的教室;观众——一个教室所有的同学;结果——双方家长达成谅解。我很怀疑这种谅解是出于被打孩子的内心,惊悚的一幕会那么快从这个孩子的心头抹去,假如五个家长将要进行的“慰问”是双方家长达成和解的原因,打人的学生,难道真的从此幡然醒悟了自己的罪行?那么被打的女孩,再次步入教室,可有唾面自干下仅存的一点尊严?
当然,我并不是说一定不可以私了,问题在于这个过程的处理,不要如此急促和潦草。因为我们可以预见的是,对于被打的人,她的尊严和意志应该受到充分的尊重,假如是屈从父母之命无原则的妥协,很遗憾,在一个最应该培养公民权利义务阶段的孩子来说,她失去了最重要的机会。对于打人的孩子来说,在父母斡旋之下,事情顺利解决毫发无伤,她们会有什么教训?这不是典型的“我爸是李刚”——老子为大;“打死我负责”——老子有钱——充满暴戾之气成人社会的缩影,在未成年之前一次生动的示范么?
女孩被群殴,私了能否终止施暴者的戾气?如果我们的眼界并不仅仅局限于此,放大到成人社会而言,有时候敢于向强暴者说不,正是今天虽被掌掴,但明天不被爆头的另一种自救。
文/猫之鱼
来源:红网
作者:猫之鱼
编辑:司马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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