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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房政策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施舍”

来源:红网 作者:章正 编辑:刘艳秋 2014-07-27 00: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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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存在多年的经适房、限价房将退出历史舞台,由“配售型保障房”取代。不过,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2013年4月19日前申请的10万户备案家庭还可继续等待轮候经适房、限价房,待解决完之后,将不再新建这两类保障房。(7月25日《新京报》)
  
  北京的住房保障政策也因此更加清晰,呈现“三足鼎立”的政策现状:配租型保障房、配售型保障房和发放租赁补贴三种模式。毫无疑问,保障网络编织得更加严密,涵盖低收入群体和“夹心层”群体的住房需求,本应该赞一个。可,现实中不少地方的保障房选址偏远、配套设施滞后,让申请者觉得生活不便,无形中制造了城市群体间的“居住隔离”,带来“社会排斥”问题。
  
  原因就在于,相关部门在政策的“潜意识”中,过于注重保障房的居住功能,而忽略保障房的选址和配套设施的建设,给保障房的居民生活带了不便。除此之外,随着城市土地的增值,其中也暗含着经济的考量,在土地财政的“诱导”下,地方政府当然“舍不得”把附加值高的地块用于保障房的建设,其位置偏远,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类似“居住隔离”的担忧并非多此一举。二战之后,福利思潮在西方国家中流行开来,为了满足社会的住房需求,在政府的主导下,当地城市建设了大量的保障性住房。可是,由于规划和选址不当,最终造成了城市的“居住隔离”问题。正如法国学者Lenoir提出的“社会排斥”理论,经济原因的“居住隔离”不仅造成了社会流动的“肠梗阻”,更为可怕的是最终让社会群体之间的矛盾加剧。
  
  就目前而言,我国的“居住隔离”情况并不严重,但问题的苗头已经显现,亟需打上“预防针”。在城镇化进程中,建设保障房满足居住需求的同时,也要考虑到保障房的社会效应,着力避免西方城市“居住隔离”的发展“陷阱”。不妨借鉴国外现有经验,让房地产商在盈利的同时,也要承担一定比例的社会义务。英国就规定,在新建的居住项目中,低收入居住者的住房就要占到15%—50%。
  
  当然,政府在规划的过程中也不能缺位。我国历来就有“杂居”的传统,从四合院到计划经济时代的单位大院和筒子楼,完全可以借鉴传统“杂居”的模式。在城市的不同的功能区内,建一些保障房,让保障房既存在于市中心,也能散落在城市郊区,呈现正态分布的状态。当然,这并不是生搬硬套,而是在一定的居住规模基础上,充分考虑到城市区位的容量,巧妙地规划融合在一起。
  
  社会保障房政策并不是对弱势群体的“施舍”,而是通过解决其住房问题,使他们能有尊严的生活,让他们更好地发展。保障房政策除了满足基本的居住功能外,也要让社会群体间有机地融合,而不是隔阂。如此,住房政策才会多一些融合,少一些排斥;多一些多元,少一些分化;多一些包容,少一些冲突。
  
  文/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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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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