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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理事会,看起来很美?

来源:红网 作者:周卫军 编辑:刘艳秋 2014-08-17 00: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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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日,教育部公布《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规定高校理事会理事、名誉理事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其他物质利益,也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8月16日《新京报》)
  
  不久前,据新华社报道,在一些高校,每人每年给高校捐资便可成为“校董”,就能获得相应的“点招”指标。此事一经披露,顿时引来民情汹涌,大家对高校招生中存在的利益链深表忧虑,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干预,以遏制高校办学、招生、科研、管理中的腐败现象蔓延。于是,《普通高等学校理事会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的出台可谓正当其时,但是,高校理事会到底能否破解高校难题?人们拭目以待。
  
  通读《规程》,我们可以了解到一些基本信息:首先,制定《规程》的目的在于促使高校进一步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加快形成社会支持和监督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其次,《规程》制订主要针对目前公办高校理事会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定位不清、职责不明、组成及运行不规范等。再次,《规程》也明确了理事会的作用体现在四个方面:密切社会联系、扩大决策民主、争取社会支持、完善监督机制。第四,《规程》还规定了理事会可以履行的职责:一是开展自身建设,二是参与决策咨询,三是推动社会合作,四是开展监督评估。当然,《规程》还规定了诸如理事会的人员组成、当选理事基本要求、如何有效配合高校开展工作等,但是对于理事会到底应该享有哪些权利却似乎没有明确提及。
  
  从中我们不难发现,高校理事会最重要的功能其实就是参与和监督,根本任务就是服务,其最大的原则就是公益性原则,不能有任何的个人诉求,所以,一切与利益有关的人和事应当与理事会绝缘。由此,《规程》中也明确了两方面的要求:首先,理事、名誉理事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在相关行业、领域具有广泛影响,积极关心、支持学校发展,有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愿望。其次,在理事会的运行过程中,理事、名誉理事均不得以参加理事会及相关活动,获得薪酬或者其他物质利益;不得借职务便利获得不当利益。
  
  至此,我们应该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高校理事会务必是由德高望重、品行端正、热爱公益事业、身强体健、不为谋取任何利益的社会爱心人士组成。他们通过自觉自愿的方式,筹集活动经费,组织调研活动,参与高校决策咨询,监督高校管理,全心全意地为高校无偿服好务。所以,人治就是高校理事会的核心,如此高素质的人才队伍,哪里还需要受到太多的条款制约?相信凭他们的主观努力就能尽善尽美地完成理事会赋予的各项任务!
  
  不求任何名利的爱心人士,没有任何的利益纠葛,如果真的能做到这两点,人们不禁要问:《规程》可还有存在的意义?
  
  我们都明白,社会的每一个公民、企事业团体乃至政府机构、国家等都是义务和权利的综合体。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不可分割的,两者之间是互动的关系。没有义务,权利便不再存在;没有权利,便没有义务存在的必要。如果我们制定一项规章制度,把其落实施行主要寄托在人员素质之上,却又不给予相应的权利,这无疑只是一种典型的人治思想,是不符合当前社会发展大势的。
  
  所以,有责无权的高校理事会的前景,恐怕真的只是看起来很美。
  
  文/周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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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卫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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