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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校内擒歹徒,“见义勇为”待商榷

来源:红网 作者:任启鑫 编辑:夏熊飞 2014-09-19 00:0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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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16日,都匀市对毛尖茶镇一小学保安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称号,并给予其10000元的现金奖励。据称,该保安是在制止一起校园暴力事件时,为保护学生安全徒手与行凶者殊死搏斗而受伤。(9月18日《贵阳晚报》)
  
  学校保安面对翻墙入内的歹徒,巧妙施计,并成功将行凶者制服,而且自己因此负伤住院。刘仕和的行为本身应该褒奖,但能否被评为“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恐怕还有值得商榷之处。
  
  从法律意义上讲,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刘仕和本身是学校的保安,而歹徒也是在上课时间进入校园内行凶,也就是说,作为校园内安全维护的保安人员,当得知这一情况后,及时出现在现场并千方百计处置是其职责所系。反过来说,如果刘仕和奋勇擒歹徒不是发生在自己工作的学校里,而是在街上或者其他场所,当他是以一个“普通人”身份出现的时候,评选见义勇为无可厚非。
  
  更进一步分析,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面对突然闯入的歹徒惊慌失措,没有保护好正在上体育课的学生,甚至懦弱地成为了被害者,也不能过多地进行指责。因为他们并不具有维护校园安全的职责,没有受过专门的训练,也不具备特定的保安装备。但是保安人员就不一样,如果保安在面对歹徒时选择逃避或者放弃处置,起码应该受到内部批评和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被追究法律责任。
  
  已于今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贵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明确指出,“对情况复杂、争议较大的申请、举荐,见义勇为确认机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人员进行评审”。学校的保安在工作范围内徒手擒获罪犯,客观上虽然存在“勇”的情节,但充其量也只是恪尽职守。对于刘仕和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有关方面是否组织过评审?评定的依据是什么?
  
  文/任启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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