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7日,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拟设置“收受礼金罪”。这一罪名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收受他人财物,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都可以认定为此罪。收受礼金罪并不是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这个罪名的设置就将感情投资的问题解决了”,陈兴良说。(9月28日《京华时报》)
不知道“收受礼金罪”的量刑如何规定,依我20多年对法律的关注,可能在3年左右或5年左右定罪量刑。刑法拟增设“收受礼金罪”,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这不是一个好主意,也不是一个好措施。
受贿与受礼存在重大差别。受贿牵涉违法,受礼未必违法,比如受礼,送礼的当事人未必要回报,公开进行。当官即不许受礼,恐怕引发人人自危、到处树敌、家庭紧张、艰难度日等矛盾。谁没有几个亲戚朋友呢?如果没有礼尚往来,只准送礼,不准受礼,仅拿工资的大小官员怎么过日子?倘若他们不参与亲朋的红白喜事,是不是自动脱离于人民群众?
毛主席在《为人民服务》中说了:今后我们的队伍里,不管死了谁,不管是炊事员,是战士,只要他是做过一些有益的工作的,我们都要给他送葬,开追悼会。这要成为一个制度。这个方法也要介绍到老百姓那里去。村上的人死了,开个追悼会。用这样的方法,寄托我们的哀思,使整个人民团结起来。官员们因为礼金问题,自觉不参与红白喜事,不近人情,焉能团结亲朋?连亲朋团结不好,又岂能团结好群众?
官员“礼尚往来”或入刑,可能费力不讨好。历史上,沙俄、美国以及中国古代,都曾有过禁酒令,结果大家都懂得,无一例外,老百姓以各种各样的方法反对,不惜以身试法,最终这些禁酒令后来都不得不取消,或不得不停止执行。受礼是个问题,可能牵涉受贿,但仅仅是部分受礼成为受贿、破坏法治。
“收受礼金罪”,或许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成为贪官们的“护身符”、“避难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出台至今,广受质疑,一者违反无罪推定原则,二者成为贪官的保护伞,可以轻判,现实也验证了这点。“收受礼金罪”的详细条文没有看到,但是可以预见,可以把收的不法之财推到亲朋送礼之列,或者与不法分子订立攻守同盟,不报受贿金额,虚报受礼金额,完全可以以“收受礼金罪”轻判。
受贿罪最高可判死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般5年以下,最高不过10年,“收受礼金罪”预计在5年左右判刑,不会重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如此一来,两害相权取其轻,“收受礼金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样,就将成为贪官们企求轻判的左臂右膀,可以灵活选择,岂是民众之福,国家之幸?
与其选择制定隔靴搔痒而难得民心的“收受礼金罪”,为何不出台官员财产公开这一劳永逸的阳光法案呢?
文/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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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李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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