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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让行贿者继续逍遥法外

来源:红网 作者:高福生 编辑:夏熊飞 2014-10-15 00:0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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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庆假期,涉刘铁男案的山东南山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宋作文在烟台出席其公司冠名的某文化活动并致辞。9月24日,廊坊中院公开审理原发改委副主任刘铁男一案时,刘主动交代曾收受宋作文754万元。除宋作文外,涉刘铁男一案的另外多家企业负责人,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10月14日《法制晚报》)
  
  事实上,像这种行贿与受贿“冰火两重天”的结局,刘铁男案早非独例。媒体梳理十八大后受审的薄熙来、刘志军、田学仁、黄胜、王素毅等6名落马省部级官员案件时发现,起诉书中至少出现了28名涉嫌行贿等罪名的企业高管,但仅有4人受到处理,1人被判行贿罪,至少12名行贿者目前仍在领导岗位任职。
  
  依法严惩受贿者,无可厚非。但如果对行贿者网开一面,让其逍遥法外,则明显使人感觉“不公平”。众所周知,行贿和受贿是一对孪生兄弟,两者互为因果,有需有求,本应同罪。现今一些强势资本集团动辄就拿数百万向权力官员“进贡”,明显就是“别有用心”,想籍此获得特殊关照,谋求个人升迁或企业便利。
  
  有论者曾就此现象打了一个形象的比方,如果把受贿者比作猫,一方面,我们重处受贿,拿着枪对猫说:不能吃行贿者送到你面前的鱼,否则就会掉脑袋;另一方面,我们又轻罚行贿者,对行贿采取宽宥政策,放纵他们把大量的鱼送在猫的面前……这样的结果只会导致更多的人心存侥幸,把行贿当作捷径去攀登。
  
  对行贿者说“不”,于法有据。按照1999年最高检制定的《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行贿数额达1万元以上的可以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也规定,对行贿罪可“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可“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可说是条文昭昭,没有真空和盲区。
  
  但在现实司法审判中,被判行贿罪的案例确实不多,这其中,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考虑。我国法律规定,如果行贿者是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司法机关对其减轻处罚或免予处罚。也正因为此,一些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常以“减轻处罚”来换取行贿者的“坦白”,以便掌握受贿者更多的犯罪证据。还有个别办案单位利欲熏心,把行贿者的“取保候审”当成一种敛财工具。
  
  众多案例表明,目前大多数行贿、受贿犯罪均是行贿者积极地实施行贿行为,有不少行贿者还是“惯犯”,无条件宽纵行贿者的做法无疑是饮鸩止渴,有损法律的刚性和威严,有损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在我国反腐斗争日趋严峻的当下,对行贿者的法律制裁,同对受贿者的惩罚一样重要。只有双管齐下,将行贿与受贿同惩同罚,才能惩恶扬善,从根源上消除受贿现象,让行贿之风寿终正寝。
  
  当务之急,一是要继续加大曝光力度,用好社会舆论谴责这把利剑。不仅要对受贿者的行为进行曝光,也要将行贿者的姓名、单位、行贿情节公之于众。二是要严肃党纪国法,考量社会影响,对那些已经查实的“行贿”者,要“老账新账一起算”,轻者摘其“顶戴花翎”,重者大刑伺候。如此,行贿者自然就会有所敬畏,中国式反腐才会渐入佳境,叫好又叫座。
  
  文/高福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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