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我国《刑法》第38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在司法实践中,常遇到有官员收取大量礼金,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承诺或行动,送者也无具体请托事由,只是看中这个官员将来的仕途发展,想进行长远的感情投资,为日后可能用得着这个官员打下坚实基础,由于受贿罪的构成要以为他人谋取利益为前提,好多涉贿官员会以此为由对抗司法机关的调查,削弱了司法机关打击涉贿案件的力度,增设收受礼金罪旨在堵上这一立法漏洞。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送礼者做事往往很“艺术”,不将礼金直接送给官员,而是送给官员的亲属或情人等特定关系人,期望将这些特定关系人作为其与官员进行感情联络的桥梁,特定关系人之所以能收受礼金是依靠官员职务所产生的影响力,毋庸置疑,特定关系人收受礼金的行为,会对官员职务的廉洁性造成破坏,增设收受礼金罪,解决的只是直接向官员进行感情投资的定罪问题,却无法有效打击特定关系人收受礼金现象。
司法机关在处理钱权交易型的受贿案件中,曾对相当数量的行贿人将财物送给官员的特定关系人,特定关系人再利用官员的影响力为请托人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无计可施,直到2009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七),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才解决这一难题。特定关系人收受礼金的问题,完全可以参照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立法,在将来的刑法修正案中除增设收受礼金罪外,再增设利用影响力收受礼金罪,彻底解决官员及其身边人收受礼金的问题。
文/许昔龙
来源:北京晨报
作者:许昔龙
编辑:刘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