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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被证死是公证程序“不肖”

来源:红网 作者:王磊 编辑:夏熊飞 2014-11-13 00: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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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住郑州郑密路珠江小区75岁的老人马效良,他的老伴去世后,家有两套房,其养子马州瞒着健在的父亲给父亲开了“死亡证明”并办了公证书,把两套房全卖了,11月8日老人从房管局获悉后当场晕倒。马效良说:“我就不明白我好好的一个大活人,户口还没注销,这么多单位咋就能让马州把我给证明‘死了’?”(11月12日《大河报》)
  
  “有的人死了,他还活着,有的人活着,他已经死了”,这句诗本来说的是,人的精神、灵魂与生死无关,但我们却在现实中离奇发现,生死在利益面前,竟然可以轻易转换。既有把活人证死的,也有能让死人活着的,“死人保”、“死亡证明”就是这样的典型。而这些明显违反常识的离奇案例中,无不牵涉到多方的利益和责任纠葛。
  
  如老人所说,他一个大活人,户口“健在”,咋就被证明“死了”?如果说养子贪图房子,把自己活生生的养父证明“死”,是不肖子孙的话,那这么多单位和公证处,也是“不肖”单位,态度、能力和意图都值得怀疑。尤其是公证处,没有完全核实材料的真实性、来源的可靠性,就草率地把活人证明死了,不仅损了自己的信用,也伤了他人的利益。
  
  老人称与出死亡证明的单位没任何联系。由此可见,马州的那些证明材料从源头上就是虚假的,奈何公证处就信了?没调查就有发言权?《公证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公证机构对申请公证的事项以及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按照有关办证规则需要核实或者对其有疑义的,应当进行核实。显然,郑州管城公证处,并未按规认真核实。
  
  换言之,如果公证处稍微跑跑腿,以应有的态度和程序去工作,核实老人的工作单位是很轻易的事,更何况,老人的户口还未注销,但公证处选择了“轻信”,不知是懒惰懈怠,还是有意为之。《公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停业整顿等;构成犯罪的,追究刑责。
  
  或许马州提供的材料足够充分、详细,但却有着明显失真的前提,公证处核实缺失,要说没有责任,实在勉强。管城公证处的负责人称马州骗了他父亲,也骗了公证处。老人好骗,但公证处的职责就是为了防止别人受骗的,自己岂能那么容易受骗?要知道,少了“核实”这一关键步骤,结果有可能是天壤之别,而后果往往很严重。
  
  目前,管城公证处已经与马效良达成协议,由公证处出人出钱帮老人依法维权。说轻点这样的帮忙是掩饰责任,说重了,如果马州和公证处之间有猫腻的话,这就是做贼心虚。公证处称下一步将追究马州的责任,可是,谁来追求公证处的责任?但愿有关部门,还会有下下步。
  
  文/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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