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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首例“禁酒令”,是对一个家庭的挽救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2014-12-04 00:1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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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沭阳县男子孙诚(化名)时常酗酒,是当地有名的“酒鬼”,而且在酒后对妻、女实施家暴。今年7月份孙诚酒后滋事,被沭阳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孙诚醉酒闹事已多次,以后再犯怎么办?经沭阳县检察院建议,法院作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要求孙诚在今后的五年内滴酒不沾,一旦饮酒,缓刑就将变成立即执行的实刑。(12月3日《现代快报》)
  
  做一个假设,如果孙诚给判处实刑,去蹲监坐牢,将很可能导致怎样的结果?首先,是婚姻破裂,家庭解体;其次,未成年的女儿,权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和维护,不利于其成长;再次,就是对他本人而言,刑满释放出来时,和社会生活脱节,再度融入也需要一个过程,要是并不顺利,而去“破罐子破摔”,再度成为犯罪分子,就走上了一条不归路。那样,将是一个“多输”的悲剧局面。
  
  孙诚触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由此也可看出,沭阳县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已经是从轻的最低量刑。而之所以宣告缓刑,当然也有着一系列前置条件,诸如他无犯罪记录,属初犯;一般没有社会危险性;有悔罪表现;其妻、女表示谅解等。
  
  还原一下案发经过:他醉酒后和妻子争吵,一直处于下风,大感憋屈,遂倒柴油在杂物间外,将妻子拽到杂物间旁,扬言要点火与妻、女“同归于尽”;据其妻唐秀回忆,打火机连续几次都被她打得脱手后,他变得有些沮丧,她便借机带着女儿逃跑了,随后民警赶到。换言之,如果孙诚不酗酒,在清醒的正常情况下,是做不出这等“酒令智昏”犯罪之事的。
  
  但是,虽然宣告了缓刑,如果孙诚再度酗酒,并因而危及妻、女或其他人的人身安全怎么办?沭阳县法院有的放矢,开出江苏省首例“禁酒令”:禁止孙诚在缓刑期间饮酒;一旦饮酒,立即收监,执行实刑。刑法第76条规定:“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第72条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之所以要实行社区矫正制度,能不关的尽量不关,也就在于,在不令罪犯与社会隔离的社区环境下,更便于犯罪分子积极改造,融入社会。而“禁酒令”的开出,对孙诚的行为进行特定约束,既是防范其因酗酒而导致再度犯罪,更是对一个人,一个家庭的挽救。
  
  当然,“禁酒令”是开出了,关键还在于执行到位。孙诚还酗不酗酒,谁来监督?如何监督?当前,“禁酒令”已通报了他所住的街道、居委会、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单位,对他进行群众监督,共同监管;孙诚的妻子、女儿更是他的直接监管人;沭阳县检察院也将不定期上门抽查,对他体内是否有酒精进行检测。
  
  其实,与其说是监督,更毋宁说是帮助。如果在这五年的缓刑期间,孙诚能顺顺当当改掉诱发犯罪行为的酗酒不良嗜好,增进社会感,正确处理好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那么,这张“禁酒令”,也就真堪谓恰到好处,善莫大焉!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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