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特殊商品”需要掌握“销售去向”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艳秋 2014-12-14 00:07:42
时刻新闻
—分享—

  为了报复前妻及其家属,男子陈释麟用小轿车装运200斤炸药,在前妻父亲的家门口引爆,造成7死17伤,他自己之后也因伤重不治。而曾教授他炸药制作方法的两名男子也难逃法网。近日,广东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湛江中院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两人有期徒刑10年和11年。(12月13日《信息时报》)
  
  这是一起极其恶劣的案件,就因为生活上的小纠纷,造成了如此大的恶果,当事人已经在案发现场死亡,他是咎由自取。执法部门对传授炸药制作技术的人进行追责,体现了法律的严厉。但是,我们还需要追问:200斤炸药从何而来?
  
  笔者注意到这样一个细节:法院查明,2011年中秋节过后的一天,陈释麟在广西江平镇,以要炸鱼的名义购买了200斤炸药原料。悲剧的发生,和家庭矛盾有关系,和不理智的解决途径有关系,和有人传授炸药制作技术有关系,实际上更和炸药的原料销售有关系。当然,销售者销售的并不是炸药,而是炸药的原材料。但是,如果没有这些原材料,犯罪分子也就造不出炸药,这足以表明一点,炸药原材料也是罪魁祸首之一。
  
  当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炸药的原材料并不是不能销售的,而是在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特殊管理。那么,既然这些炸药的原材料是作为特殊商品进行管理的,试问,一个人在没有任何证明的情况之下,为什么就能轻松的以“炸鱼”的理由购买到了200斤炸药原材料?
  
  这实际上是有这么几个漏洞的。
  
  其一,是监管的漏洞。这些商品不是不能销售,而是需要严格监管之下的销售。而对于这些企业和商家的销售行为,监管部门做到严格监管了吗?如果“特殊商品”不能有“特殊管理”的严厉,“特殊商品”还能叫“特殊商品”吗?
  
  其二,是销售的漏洞。危险品卖给谁了,买了干啥,买了多少,用了多少,谁能知道?相信监管部门也是说不清楚的。如果能说清楚,也就不会有了一家家违法鞭炮企业不绝于耳的爆炸声了。一个普通的市民能够以“炸鱼”的名义一次购买200斤炸药原材料,这样的销售漏洞是巨大的。
  
  如何不让“炸鱼的炸药”成为“炸人的炸药”?这让笔者想到了酒水销售的“随附单”制度,所有白酒从出厂的时候就有“身份证”,哪家企业生产的,哪家企业运输的,哪家企业经销的,被谁买走了,都有详细的电子记录。那么对于炸药原材料这样的特殊商品,也需要一张“随附单”,最起码,我们要知道这些危险品的去向。
  
  当然,还需要做的就是严厉的追责。既然炸药原材料是特殊商品,我们就要实施特殊的管理,出了问题,被不法人员利用了,就要看看销售环节是不是合法的。如果销售环节没有问题,可以将销售者置身事外。如果销售环节是有问题的,就要让他们一起受到严厉的惩罚。
  
  所有监管部门都需要问自己一个问题:“炸鱼的炸药”为何能变成“炸人的炸药”?
  
  文/郭元鹏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辣味时评,一扫就行!欢迎各位亲爱的作者关注红辣椒评论官方微信!同时官方微信平台将不断推荐展示优秀作者!)

来源:红网

作者:郭元鹏

编辑:刘艳秋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

本文链接:https://hlj.rednet.cn/c/2014/12/14/3548901.htm

阅读下一篇

返回红网首页 返回红辣椒评论首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