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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翻译费成贪污款”案件带来的思考

来源:红网 作者:图八木 编辑:夏熊飞 2015-05-17 00: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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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当地公证部门没有专门的翻译人员,于是精通外语的福建福清市司法局原局长黄政耀,利用业余时间,为人翻译公证文件挣翻译费,并定期将部分酬劳支付给公证处代收翻译费的工作人员。但因其司法局局长的身份,检方指控黄的这一行为属贪污及私分国有资产,案件经11年审理,法院一审对其判刑11年,黄政耀不服提起上诉,去年10月15日,案件二审开庭。(5月15日《人民日报》)
  
  一起发生在上世纪九十年代的案件在2002年2月时被检察院起诉,直到2014年6月才被宣判,期间被拖11年4个月之久,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如果真的构成犯罪,当时就宣判,到2014年6月时其本人早已经刑满释放了吧?但为什么一直没有宣判,拖了11年多的时间,这得给当事人带来多大的心理压力?目前如果二审宣判其有罪,是否他还要再去服刑11年?如果是,当事人事实上就要受到22年以上的折磨?一个人一生中有几个22年?他原是一名司法局局长,如果没有这样的官司缠身,他可能会有更好的发展,走向更高的位置。如果他真有罪还好说,如果最后证明他没有罪,他这十多年的戴罪之身由谁来负责?
  
  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从这个案件来看,很明显,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不得超过三个月,就是有特殊原因,再延长三个月,这个案件最多拖六个月时间,但事实上却被拖了134个月,到底是谁给了福清市法院这么长的延长期限?
  
  还有,早在2013年,司法部已经就该案组成过联合调查组,并且已经得出结论,本案中翻译行为应当界定为翻译者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承揽合同行为,而非公证处行为。公证处未提供翻译服务不能收取费用,故翻译费属劳动者合法收入,而非公证处收入,更非国有资产,福清市检察院的指控缺乏政策法律依据和证据支持,不能成立。2003年5月23日,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致函福清市法院,认为公证处法定代表人并无主持、决定或授权他人私分翻译费的问题,公证处也无以法人名义承担收件、翻译、收费、发件、结算及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公证处工作人员只是翻译活动的居间人。案中所涉通过翻译劳动收取一定报酬的模式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这调查组出具的调查结论,福清法院未认定,福建省公证员协会的致函,福清法院也还是没理会,在既不理会也找不到新的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福清法院也不审判,就让该案件拖了11年之久,这个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
  
  翻译公证文书和司法局长的职务有何关系?司法局长替公证处翻译公证文书收取劳务费如果是犯罪,那么那些在作协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写文章赚取的稿费应该也算是非法所得,那些文艺单位的领导用自己的特长赚取的收入都是犯罪,因为他们的行为和这名司法局长的事例几乎一样,都是在自己分管的领域中付出了自己的劳动收取了相应报酬。那以后当领导的演员在拍戏时不能再收取片酬,当歌舞团团长的歌唱家在演出中也不能收取酬劳,因为他们赚取的酬劳都和职务有关。
  
  笔者不是法律工作者,更不是法学专家,只能从一个普通群众的角度去认为这样的判决不合理。一个人利用自己专长去赚取一些劳务收入,如果都算犯罪的话,那这个社会当中每天不知道有多少人要被判刑。当然人家法院判决肯定会有自己的理由,但愿他们的理由能够公开接受监督,还要站得住脚,只有这才能让所有人信服。
  
  文/图八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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