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意见指出,学生自愿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意见要求要在校服招标采购时,在合同中标明校服执行标准,加强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得违反市场原则采取“定点”、“定商标”等方式干涉交易。各地要注重校服面料、功能、式样的研发,逐步健全校服式样推荐评议制度。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开展校服遴选,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7月13日中国新闻网)
教育部等四部委此次下发的《意见》,要求校服需明确标识,标明成分,履行送检义务,并要求各地,以及各级各类学校不得违反市场原则干涉校服的采购交易。这实际上明确了校服应当纳入正常的招标采购商品管理。
《意见》强调的这些要求相当重要。一直以来,在国内许多地方,中小学生校服的成分、设计标准并未公开,定价也是一笔糊涂账,同等面料的校服大批量制作,教育部门核定的定价却远远高于市面服装。校服招标采购中,定点、定商标等违反招标采购法律要求的做法更是屡见不鲜。对此,学生和家长意见强烈,一些地方的教育部门却给出校服生产企业微利保本、接近亏损(意思是说不存在调整空间)等让人哭笑不得的回应。
要想较为彻底地杜绝上述问题,四部委需加紧出台《意见》指导下的具体执行办法,可考虑写入以下具体规定。第一,以地方为单位招标采购校服的,在校服招标采购、遴选等环节,应当将各款的成衣合格标识、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一并复制引发给纳入招标采购范围的所有学校,面向学生公示,并在教育部门网站出具前述标识、报告的电子版,供学生及家长下载。第二,校服的生产标准、设计要求、批次数量及折算而成的定价,也应形成专门的报告公开,供学生及家长监督。鼓励企业在执行国家法规、标准和特定批次校服招标标准的前提下,更为主动的开展让利竞争,减轻学生家庭负担。如出现地方教育部门严重高估校服定价的情况,应当追究校服定价环节主管领导、经办人员的责任。第三,为增强校服质量管理,主管部委不仅需规定校服质量抽查的频率、批次数量,而且还应为学生及家长送检校服样品提供方便,降低送检费用。
《意见》还有两大亮点,一是强化学校选用管理,写明校服选用要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主体,实现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强调学生自愿购买原则,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探索校服以旧换新、以小换大等回收利用机制;二是改进校服设计式样,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式样设计,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这两方面的要求如能通过具体有效的规定落到实处,不仅将进一步压缩校服招标采购环节的猫腻操作空间,而且还能够通过更为多元化、更具时代特征、更接地气的中小学生校服,更好的反映不同地方不同年龄学生的青春风貌。
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要落实“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制作校服”要求,就意味着各地、教育部门要更为具体的公布校服设计方案和标准,企业完全可以根据这些方案和标准自行生产,再以低于教育部门定价(招标价格)的售价向学生家庭推销,甚至还可能出现部分学生根据校服方案和标准,发起众筹活动,通过互联网发包项目。这必然会影响教育部门主导的校服招标采购,甚至不排除教育部门的校服管理被因此缩小为主持校服设计和标准编制——对于一些官员而言,上述情形意味着权力的严重贬值,再也不能通过校服招标采购环节牟取部门和个人利益。他们会心甘情愿接受这样的改变吗?如果一些地方和学校以种种借口,拒绝执行“允许学生……自行选购、制作校服”要求,国家主管部委能否快速启动干预查处?能不能在《意见》下发后,在具体执行办法中加入更为可行、更具震慑性的约束规则,让地方和学校无法架空或拒绝执行“允许学生……自行选购、制作校服”要求?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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