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直属于灰色收入的导游小费将合法化。记者日前获悉,国家旅游局等三部委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导游劳动权益保障的指导意见》,首次从国家层面肯定并支持推广导游薪酬制,其中明确提出,“旅行社要探索建立基于游客自愿支付的对导游优质服务的奖励机制”。(8月20日《新闻晨报》)
源于18世纪英国伦敦的小费文化,真的能在今天的中国落地生根吗?对于合法权益尚且难以得到充分保护的游客来说,恐怕很难表示赞同。
不赞同没什么,本来给小费就是自愿行为,但正如我们时常看到的那样,连景区购物不够慷慨都会被给脸色,甚至遭遇辱骂殴打,更何况是这种一对一的利益争夺了。显然,在小费文化尚未得到公众认同的背景下,如果盲目推行“小费制”,甚至如同旅游购物一样形成了业内的潜规则,消费者的利益必然受损,至少要花更多的钱才能享受与过去同样水准的服务。
于是,消费者在出门旅游前需要准备三笔费用:合同约定的费用、购物费用和导游小费。前者明确且受法律保护,后两项则全靠导游的素质与心情决定,考虑到购物商品利润率高低与同团游客是否都较为“抠门”等不确定因素,报团出游几乎成为忐忑之旅。
之所以会探索和推广“小费制”,当然离不开导游权益无法得到保障以至于常拿游客开刀的背景,但真正的问题是,他们的合法权益是被游客剥夺的吗?低团费的原因是旅行社为了争夺客户而大打价格战,如果不能真正约束这种无底线的竞争,继续让导游利益捆绑在游客的自由消费上,那么“小费制”的出现只会继续纵容这种乱象——基本工资再少点,反正游客还要给你小费。
进一步说,相较于旅行社和导游,出门在外的游客属于弱势群体,这就使得“自愿”往往流于形式。医生和老师的待遇也不高,如果他们暗示病人和家长意思意思,如果看到别人都在意思意思,你敢说不吗?“自愿”当然意味着可以说不,但如果说不的代价未知或难以承受,“自愿”与“强制”便会模糊了界线,弱者甚至有被敲诈勒索的可能。当下“小费制”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可行,那就是“事后打赏”,因为那时消费者已经不再弱势,可以做到真正自愿,而不必担心打击报复。
层出不穷的旅游购物乱象,说明很多旅行社连提供基本服务都存在问题,不少导游甚至连尊重游客这样的底线操守都做不到,这时再奢谈什么“小费制”,只怕会助纣为虐。当务之急,还是先搞搞清楚“饿导游”为什么会饿,“恶导游”又为什么敢恶吧!
文/宋鹏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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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宋鹏伟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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