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日起,《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这是该省一部综合性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的专门性地方法规,且走在全国立法前列。其中一大看点是:山西省将女职工“更年期”也纳入劳动保护的范围。《条例》规定,“经二级医疗机构确诊为更年期综合征的女职工,经治疗效果仍不显著,本人提出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用人单位应当安排其他适合劳动岗位”。(8月30日《山西晚报》)
毋庸赘言,女性更年期综合症是中年女性容易患上的一种病症,经常会引起植物神经功能紊乱障碍等,危害患者的身心,也影响家庭生活和工作,是需要治疗的。而女性在更年期时的被保护欲望是更加强烈的。遗憾的是,对女性更年期综合症,有关部门和社会关注得不够,一些用人单位和有的人对此有认识误区,觉得女性更年期综合症不是病,掉以轻心。
在这种情况下,山西省以法规的形式率先明确“女职工更年期保护”,切中了更年期女职工的身心实际,弥补了更年期女职工保护的空白,体现了立法的创新与进步,体现了对更年期女职工的制度关爱,对于推动上位法和其他地方关注“女职工更年期保护”、进一步提升完善更年期女职工的福利保障,具有多方面的积极意义,其他地方也应积极跟进。
更值得期待的是,若国内全面推开“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维护更年期女职工的应有权益,对簿公堂,就有了理直气壮的法律武器。当然,我们也要警惕和防范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女职工更年期保护”的责任与担当,玩弄少用或不用更年期女职工等手法。对此,劳动监察部门要睁大眼睛,果断“亮剑”。
文/于文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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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于文军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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