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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争议的权利同样不能没有救济渠道

来源:红网 作者:岳乾 编辑:夏熊飞 2015-09-18 0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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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媒体报道,河北涿州一高三女生因没有户口,无法报名参加高考。而该女生没有户口的原因是,因她是二胎,全家为了躲避罚款,遂一直东躲西藏、辗转四处,最后在河北涿州定居下来,而女生上户口的问题也就一直耽搁下来。(9月16日《大河报》)
  
  不同于常见的行政不作为、政策衔接不畅导致的权利受损,这名女生的户口问题乃是由其家人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所导致,动因在其家人逃避罚款;而且直到现在,家人也没有试图补偿当时的过错。就此而言,如果将该女生所欲求的户口称之为一种有争议的权利,当不为过。
  
  那么,问题就是,对于这一有争议的权利,应不应当提供救济。
  
  笔者认为,即使这一权利有争议,也不能没有救济渠道。在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中,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但户口关系乃至决定着公民由《宪法》所赋予的一系列基本权利的完整实现,比如受教育权、劳动权、婚姻权等等;所以,我们可以合理推导出,户口也应当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种,也就应当是普适性的、无条件的,不能因任何原因而被剥夺、漠视。即便国家在这一权利前设置了许多条件,对这一权利的获得提出了许多要求,但就算条件不具备、要求不满足,政府也不能剥夺公民此种权利,也不能漠视公民的权利缺失而没有救济。剥夺、漠视这一权利实际上即是剥夺、漠视公民的基本权利。相反,政府有义务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当然也就有义务保障户口这一至关重要的权利之实现。
  
  或许有人会提出这样的疑问,政府无条件对有争议的权利予以救济,是否伤害了公平原则?的确,当其他人都为获取这一权利而满足前置性条件之时,没有满足条件者依然获得了权利,这对其他人确有不公平之嫌。当然,理想的状态是,这一权利的获取不应有人为的前置条件。但既然政府在管理中设置了前置性条件,那么这一条件的满足就应当作为一个考量的标准,否则,政府的管理制度将沦为毫无意义的“花瓶”,丧失必要的约束力。但这不免与公民基本权利的无条件获得相冲突。在此,笔者认为,合适的做法是,政府可以在事后要求当事者弥补应予满足的要求与条件,可以进行必要的追偿。
  
  总之,一个原则是,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以及诸如户口此类关涉、决定公民基本权利的权利,政府的救济与保障应当是无条件的,政府既不能漠视公民权利缺失而无所作为,更不能以前置性条件为借口,以权利为要挟。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对上述权利的保障与救济应当是第一位的。
  
  之所以着重提出这一点,是因为在现实中,基本权利得不到保障与救济的情况并不少见。尤其在户口问题上,一方面,我们国家的制度设计已经将户口这一权利强化为不亚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重要权利,强化为决定基本权利完整实现的基础性权利,理当应被合理推导为公民基本权利的一种。另一方面,政府也好、社会也罢,恐怕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政府对户口权利的保障相对脆弱,远远没有达到将其作为公民基本权利来保障的程度,甚至某些地方政府常常以前置性条件为要挟,剥夺之、漠视之;同时,社会对这一权利的重视程度也明显不够,甚至不自知户口也应当是基本权利之一种。由此造成的后果是,公民基本权利极易受损,权利救济求告无门,这不应当是法治社会可以容忍的。
  
  文/岳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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