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住建局日前向37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发出《收房决定书》,原因是该局经调查发现这部分家庭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前存在另购商品房的行为。这些家庭的做法违反了《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的有关规定,他们被限期在30日之内搬离。违规者均大喊无辜,自称从未被告知在购买经适房后不能购买商品房;这些人还辩称另购商品房,是为了解决子女学位,或享受公司转让的福利性住房,或“便于上下班”。深圳市住建局并不认同违规者提出的上述理由。(9月24日《南方都市报》)
经济适用房具有鲜明的社会保障性质,面向的保障对象是不具备购置商品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依照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和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深圳市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暂行办法》,购置经济适用房满五年,缴纳50%的增值收益后,购房者可获得经适房完全产权,具备入市资格,当然也将可以另行购置商品房住宅。
实际上,经适房为期五年的禁售期(产权分割期)并不算长。深圳经适房等保障房申报管理中,曾先后曝出“豪宅门”、“豪车门”、“零资产”、“公务员‘假冒’临时工”等一系列丑闻。那些不符合申购经适房资质的申购户,等上五年,就可以让手中的经适房在缴纳半数增值收益后,变现获得巨大收益。联系到深圳各区目前动辄数万的房价(几年前许多地区房价还未破万,经适房申购价格更低),每套经适房五年禁售期期满后的半数增值收益,也至少超过百万。
因此,要减少并强力遏制经适房等保障房申报、审查等多环节中的造假和权力勾结,以及申购经适房时符合条件,但打着经适房到手后等待期满折现主意等行为,深圳市有关部门应当考虑延长经适房禁售期,并提高期满购房者获得完全产权需缴纳的增值收益比例。
部分申购者在购买经适房后,又另行购置商品房。很显然,这些申购者当初完全具备购置商品房的财力,却能够堂而皇之的通过审查获得经适房申购资格。可以认为,因为对这些申购者把关不严,造成本应提供给不具备购置商品住房的其他家庭的经适房,发生了错误供给。深圳市住建部门应当回溯彻查这其中每起个案,找出审查环节的漏洞并开展问责。
购买经适房后另行购置商品房,相关申购者被查后宣称并不清楚政策法律规定。这种说辞毫无道理。申购经适房必然需要清楚把握《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其他相关政策法规,否则绝无可能申购成功。并且,拥有商品房则失去获得经适房等保障住房的资格,经适房申购后存在五年禁售期,这些政策规定也早已获得广泛的社会传播,可以理解为众所周知的社会常识。
违规者此番提出建议称,商品房产权登记系统中应设置提醒环节,让经适房申购者在禁售期内无法完成交易。如果住建部门采纳这样一个建议,相信将可以杜绝相关违规操作,但必须意识到的是,这也将使得不符合申购经适房资质而成功申购的申购户,更难暴露其行为。
文/郑渝川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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