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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拒示执法证,事关霸道而非程序

来源:红网 作者:徐云鹏 编辑:刘艳秋 2015-09-26 00: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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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曝邯郸市交警执法视频。视频中,司机看到交警开非制式警车,要求看其执法证,一交警称“你香港电影看多了吧”;另一交警称,“执法证是单位内部证件,不是给你看的”。邯郸市交警支队回应,正在调查中。(9月24日《京华时报》)
  
  面对被盘查人因疑惑而要查看执法证的请求,一位交警喻称不现实,一位直言没权利,总之,小老百姓想看警察的执法证连门儿都没有。就此,有些网友纷纷指责交警拒绝出示证件违反了执法程序,不按套路出牌。其实,与其说交警的行为违反了执法程序,还不如说这是权力放荡不羁的惯性使然。如果不从根本态度上解决执法为民的问题,再正义的程序也将成为摆设。
  
  出示证件的目的是向对方表明执法者的具体身份,涉及行政相对人知情权的保护。警察出示执法证件是依法治警的一项制度建设,是明确身份、规范执法、塑造形象的重要措施。根据公安部统一部署,自2007年1月1日起,全国160余万名公安民警将使用统一的人民警察证作为职业身份凭证和执法凭证。公安部相关部门负责人称,统一配发警察身份证件,有利于规范公安机关执法行为,保障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遏制和打击假冒警察违法犯罪。
  
  但是,我们又不能不正视这样的现实,长期以来,许多地方的交警在执法时不出示证件几乎是“习惯成自然”,即使被盘查人要求出示也常常遭到拒绝。媒体曾经报道过南方某市一名交警在非通车路段沿途开罚单,不出示任何证件,5分钟就刷刷开出了16张罚单。如果都像邯郸交警那样,将证件捂在口袋里不亮出,制度建设的良好初衷恐怕就难以体现,有损法制的尊严。对警察来说,不出示证件就执法,也让自己行为的合法性大打折扣。
  
  出示执法证属于法律规范。既然法律有规定,就必须严格执行。依照《行政处罚法》第34条规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笔者也注意到,警方依据《人民警察法》第23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之规定,主张警察在一般情况下,身着制服、佩带警衔、警号,并不需要出示证件,只有在便衣情况下执法时才需声明并出示警官证。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则是,当行政相对人有疑虑而要求交警出示证件时,交警该不该出示,有没有拒绝的权利?
  
  回答是肯定的,没有。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0条规定:“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装,佩带人民警察标志,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指挥规范。”虽然交法没有规定交警执法时要主动出示证件,但交法明确要求交警要“持有人民警察证件”,持有的目的显然是为了备询。无论从哪个角度讲,交警都没有拒绝查看其证件的权利。
  
  这表明,交警应询出示执法证,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桩小事,群众有怀疑、有要求,交警就应自觉出示,这既是程序正义的内在要求,更是对公民权利、法律正义的尊重。事实上,当群众看到交警开着非制式警车执法,要求查看交警是否真的得到了授权,是否真的是执行公务,然后再决定是否配合盘查,这也是情理之中的事,毕竟社会上还有人冒充交警上路行骗。群众防骗警惕性强,交警应当给予鼓励并自觉配合,这样做,不但没有降低自己的身价,反而会提升人民警察的威信和形象。
  
  排斥特权,敬畏私权是公权力的本质属性。因此,公权力在介入私权时,既要顺从执政理念的约束,又要受到严格的程序限制。说到底,交警的执法权是人民通过法律授予的,而绝不是什么高高在上的特权,可以随心所欲。交警接受人民群众的委托行使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的权利,通过路上执法来实现为人民服务。交警执法时随身携带并应询出示证件,正是时刻提醒自己尊重老百姓、服务老百姓的“警示牌”。尽管掏出证件可能会给自己带来一点小麻烦,但赢得了人民群众信任,何乐而不为呢?
  
  文/徐云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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