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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逃票的执法创新别突破法律

来源:红网 作者:刘勋 编辑:刘艳秋 2015-09-26 00:0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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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上海地铁客流的暴涨,逃票人数也在与日俱增,且呈肆无忌惮之势,运营方深受困扰。9月24日,继推出“征信系统录入”以遏制逃票现象之后,上海地铁又祭出新的“撒手锏”,首次考虑尝试将记录逃票者行为的图像通过官方微博等渠道适度公开,让贪小者的“形象”适当曝曝光,方便全社会参与监督。(9月25日《新闻晨报》)
  
  乘坐地铁的逃票行为应是毫无争议的违法行为,根据合同法规定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轨道交通企业可以要求逃票者补交加收票款,另外还可以拒绝运输,对照法律规定逃票行为明显属于违背合同法要求的诚实信用原则。而地方性法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则更全面详细,该《条例》规定乘客无车票或者持无效车票乘车的,轨道交通企业可以按照轨道交通网络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加收五倍票款。乘客有冒用他人证件、使用伪造证件乘车和其他逃票行为的,有关信息可以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梳理,不难看出乘坐地铁逃票属于不折不扣的违法行为,对于这种涉及金额很小的违法行为,执法者当然不能因为恶小而不查,但是执法的方式创新不能突破法律的底线。轨道交通企业对要求逃票者补交票款或者对其进行处罚,以及将有关信息纳入个人信用信息系统完全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可是通过媒体曝光逃票者的照片来遏制逃票行为却无法可依,违背了“法无授权不可为”的行政执法原则。以曝光违法者的违法信息来追求治理效果的所谓执法方式创新并不鲜见,例如不久前四川成都警方建立的行人闯红灯抄告制度,诸如此类的违法信息曝光都因为涉嫌侵犯个人隐私,而且无法可依备受质疑。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趋势之下,执法方式的确需要创新,也只有不断创新才能不断满足法治发展的新要求,但是执法方式的创新一定要有底线意识、要有方向意识,否则就会误入歧途伤害法治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于逃票违法行为的治理加大处罚力度的确有必要,但是每日近千万客流量的上海轨道交通,督查逃票行为的执法力量毕竟有限,这种情况下逃票被处罚就充满或然性,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并不在于严厉而在于不可逃避性,当逃票被罚被普遍视为运气性问题时,简单依靠执法督查则难以遏制逃票事件的频繁发生。
  
  囿于执法的局限性,遏制逃票行为务必要强化技防的作用,例如将进出车站的检票口的三辊闸改成自动挡板,让逃票者没有漏洞可钻。对于冒用老年卡的逃票行为,车站管理方完全可以设置语音提示系统,即刷老年卡时检票闸口就会发出使用老年卡的语音,这样就能便于守法乘客和执法人员监督,冒用者基于语音提示带来的风险则会放弃冒用老年卡。创新执法方式并非一定要在处罚方式上做文章,换个思路、转个方向从预防违法的视角出发,通过强化技术保障水平依然能够实现很好的执法效果,而不是以突破法律底线的方式来追求立竿见影。
  
  文/刘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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