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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姨妈”来了好痛,法律呵护管用吗?

来源:红网 作者:张卫斌 编辑:夏熊飞 2015-11-05 15:3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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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中明确了对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的保护。“送审稿”规定,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11月5日《新快报》)
  
  广东为妇女“痛经假”立法,源于部分女性经期“痛到生不如死,想把肚子剖开”这一残酷的现实。某经期管理软件2013年发布的全国首份女性经期报告显示,我国37%的女性存在痛经现象,其中,严重痛经者约占7%。
  
  事实上,广东不是第一个为“痛经假”立法的。六年前,湖北在修订女职工保护法规时规定,女职工痛经可休假2天。三年前,安徽省也出台法规,“从事高空、低温、冷水、野外流动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劳动强度劳动的女职工,月经期间应暂时调作其他工作或给予经期假一至两天。”今年出台的《山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草案)》中也有类似规定,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用人单位应当在其经期给予至少一天的带薪休息。
  
  对各地纷纷设立的“痛经假”,舆论并未一面倒叫好。来自法律界的争议也不少。有法律界人士认为,“痛经假”不具备可操作性,特别是疼痛如何界定难以把握,还有侵犯女性隐私权嫌疑。另外,也给女性就业者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增加了负担。
  
  劳动者身体不适需要病休,不仅合符情理,也合符法律精神。但是,窃以为,为大姨妈来了设立“痛经假”,既有浪费法律资源之嫌,也有政绩工程之嫌。痛经本来就是病,休病假也是法律赋予的人权,为痛经假立法属于多此一举。
  
  法律不是越多越好,而在于管用。早在1993年,广东就已经颁布《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其中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遗憾的是,该法规实施20多年来,去医院开痛经证明的女性极少,也有单位根本不认“痛经假”。有此先例,人们有理由担忧:广东本次立法呵护女性痛经会不会重蹈覆辙?
  
  如此看来,对于劳动者权益特别是妇女权益的保护,当务之急还在于把已有的法律条规真正落到实处。
  
  不错,立法需要不要创新,那些不完善的法律需要及时修订,仍存在空白的盲区需要尽快制定法律。制定法律本身是立规矩,如果不按规矩办事,法规制定得再多,都有可能中看不中用。比如,国家关于带薪休假的政策已经出台,地方政府更多的是要抓落实。“大姨妈”之痛自古有之,相关的呵护女性健康的法律也早已存在,为什么到了有些地方还是一纸空文?为什么有些用人单位敢于目无法纪?因此,各级地方立法机关不仅要重视立法建设,最好腾出一部分精力,看看已有的法律条规有没落到实处。
  
  文/张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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