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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痛经假靠法律更靠激励

来源:红网 作者:桂全宝 编辑:夏熊飞 2015-11-06 00: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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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正在省法制办官网上征求公众意见。《送审稿》中提出,如果有医疗机构的证明,女职工可以带薪休1天“痛经假”,引起不少有“难言之痛”的女性广泛关注。(11月5日《新快报》)
  
  “痛经假”并非一个新名词,在广东省《送审稿》上网征求意见之前,国家部委和部分省市政府都曾出台过相关规定和条例:1993年11月,原卫生部、劳动部、人事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颁布的《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明确规定:“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2009年以来,湖北、安徽、山西、江苏南京多省市先后出台过地方条例或规定,明确“女性职工经期带薪休假一天”。
  
  虽然法律法规赋予了女职工痛经休假的合法权益,然而从各地情况看,女职工休“痛经假”的情况并不普遍,企业落实这一规定也有抵触情绪。深入分析个中原因,主要有两点:一是痛经假涉及女职工个人隐私,痛经发生时女职工“感痛不敢言”;二是落实痛经假增加用人单位人力财力成本,单位遇到痛经申请时“见痛就很烦”。追溯这两个原因的源头,实际上都是用人单位造成的,正是因为用人单位“见痛就很烦”,才导致女职工“感痛不敢言”。就像新闻中女导游郭小姐说的那样:自从老板反感痛经请假后没有女同事敢在痛经时请假了。
  
  综上分析,可以看出,落实痛经假关键在用人单位,难点也在用人单位。无论法律有多么完美,无论女职工愿望多么迫切,如果没有用人单位的积极主动落实,那么痛经假的法规就会成为一纸空文。
  
  如何推动用工单位落实痛经假呢?笔者以为靠法律更靠激励,即通过税收及福利政策对企业进行激励,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残疾人就业一直是社会难题,但是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及福利政策就调动了用人单位特别是企事业单位吸纳残疾人就业的积极性。
  
  目前,各地不是缺少女职工痛经休假的法律法规,而是缺少落实痛经假的政策措施。循着这个思路思考,各地不妨转变靠法律强制执行的思路,用政策杠杆调动企业落实痛经假的积极性。比如:对落实女职工痛经假情况较好的企业,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收优惠或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或者适当提高单位工会会费留存比例;再或者把落实女职工痛经假情况作为文明单位评比、安全生产达标的必备要件之一。
  
  通过奖励性政策调动用工单位落实痛经假的积极性,让用人单位面对女职工痛经假申请时,都毫无怨言、积极主动。如此才能避免女职工“感痛不敢言”的尴尬。否则的话,法律法规制定得再好,也难免遭遇“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变通。
  
  文/桂全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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