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安徽芜湖市弋江区中山南路与三潭路路口附近,9月19日上午,女子杨某驾车途经该路口,向左转向时,轿车右侧从一名躺倒在路上的老太身上碾轧过去,造成68岁老太郑某受伤严重。近日,弋江区交警大队认定,这起交通事故,双方都有过错,负有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损失。(11月5日《安徽商报》)
老太郑某躺马路中央维权,杨某驾车不小心撞上,担责50%,当地交警部门“各打五十大板”的责任认定,引发舆论热议。不少网友、车主为杨某“喊冤”。其实,“撞躺路老人被判担责”,无可厚非。
老太郑某被撞重伤,值得同情,但躺马路中央维权,确有拿自己生命开玩笑的咎由自取之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条规定:“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该法《实施条例》第74条也规定:“行人不得……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
老太郑某躺到路中央后,其他车辆纷纷避让,独独杨某驾车径直从老太身上轧了过去,她也确有未尽好路面注意义务之处。该路口有斑马线,《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7条规定:“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该路口无交通信号灯,也无交警指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44条规定:“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杨某辩称:当时伤者在车辆盲区范围内;但交警方面称,肇事车辆在行驶过程中一直是运动的,不存在绝对盲区范围,不无道理。如果杨某依法减速慢行,看好路况,也就不会有她所谓的“盲区”出现了。存有侥幸,疏于注意,车开快了,路面情况没看好,把躺路老太给撞了,当然也就只能为自己的不小心埋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既然杨某疏于尽到路面注意义务,在特定路口没有依法减速慢行,自身存在过错,那么,当地交警部门“各打五十大板”,要求其承担50%损失的责任划分,也就只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而已,实属无可厚非。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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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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