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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举证责任倒置”引入快递理赔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夏熊飞 2015-11-18 00:0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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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小董进购的40件潮牌卫衣,在中通快递仓库清点时,只剩34件。在上海市杨浦区中通快递新江湾城公司,他当场抓到穿着丢失快件里同款衣服的员工。“这个品牌的衣服是我朋友自创的,很小众,如果不是偷的,快递员工就该拿出购买的凭据证明。”中通员工拒不承认偷窃,但也无法说明正当来源。快递公司随即赔偿小董丢失的6件衣服损失,计3000元。16日,涉事员工已被开除。(11月17日《新闻晨报》)
  
  小董索赔成功,实属侥幸。试想,若是他没偶然撞见身着同款衣服的快递员工呢?以及,若是他所购衣服实属普通,而非他的朋友自创,很小众,具有鲜明个性特征,能给他带来举证便利呢?
  
  未保价快递破损或丢失,快递公司往往推脱运输途中不小心造成,赔偿点运费了事。快递的电脑变砖块、手机变石头,种种“掉包计”,权益受损者只要回点运费赔偿的案例,屡有报道,并不新鲜。
  
  其实,小董刚交涉时,快递公司即态度强硬,要求走“破损件”程序,证明货物数量,并且“快件没有保价,就算理赔,也只会赔一点点”。所幸,快递单上有重量,破损件称重比发出时轻3公斤,同时,他恰好撞见身着同款衣服的快递员工从身边走过……
  
  未保价快递破损或丢失,只赔偿点运费了事,往往是援引《邮政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为据:“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按照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但是,此只其一,还有其二,该条第3款还规定:“邮政企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给据邮件损失……无权援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限制赔偿责任。”即此时应适用《合同法》等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
  
  11月16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关于快件损失赔偿,第19条提出:“用户交寄贵重物品的,应当事先声明。快件发生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未保价的快件,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再是适用《邮政法》相关规定,不能不说,是个进步。未保价快递破损或丢失,只赔偿点运费了事,有望成为历史。
  
  不过,第19条还有点美中不足之处。按《合同法》第290条规定,快递公司有将快递安全、及时运达的义务;可是,若是快递公司未尽到义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快递损失,又当由谁来举证呢?众所周知,在民事纠纷及诉讼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但是,快递公司和消费者,一处强势,一处弱势,举证能力严重不对等;所以,在快递理赔中,有必要引入“举证倒置原则”,即:一旦快递发生破损或丢失,快递公司须承担证明自身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自证清白”举证义务,如不予证明或证明不了,即须承担照价赔偿责任。
  
  即如小董所购衣服短少6件,在于快递公司的临时分拣仓库没有安装监控设备,给了快递员工顺手牵羊机会,快递公司自身存在过失,没有尽好安全义务,那么,既拿不出监控视频“自证清白”,则不管小董有没偶然撞见那位快递员工,也不管小董所购衣服是否是朋友自创——能给他带来举证便利,快递公司都应无条件照价赔偿。
  
  只有在快递理赔中,引入“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才能彻底落实《快递条例(征求意见稿)》第19条关于未保价快递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的立法善意,才能倒逼快递企业强化责任意识,尽好安全义务,做到快递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各环节都安全可控,责任落实到人,才能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维护。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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