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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死偷狗贼是病态的情绪宣泄

来源:红网 作者:李忠卿 编辑:刘艳秋 2015-12-17 00:18:16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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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13日,广西恭城县莲花镇发生一起刑事案件,两名男子因偷狗被村民暴打,致1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15日下午,当地警方回应上游新闻时表示,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12月15日《重庆晨报》)
  
  年末岁尾,是偷狗贼作案的高发期,因为狗肉在市场上销路很好,价格看涨,于是某些窃贼蠢蠢欲动,意欲在这个寒冷的冬季捞上一笔,至于作案工具那就多了去了,要么用毒器刺向狗犬,要么直接用弩箭射杀,偷狗贼所到之处,狗类几乎很难幸免。
  
  因为形成了惯例,因而每到这个时候,尽管老百姓都有所防备,但是偷狗贼经验丰富,加之又有用于逃跑的交通工具,所以一般很难抓到他们。家里养狗的人对窃贼可谓恨之入骨,恨不得将他们一网打尽,绳之以法。
  
  现在有人将偷狗贼当场抓获,这真是大快人心的事情,那些曾经的受害者于是把愤怒的情绪发泄出来,根本就没有想到报警,让警方来惩罚窃贼。局面一旦失控,集体施暴便成了必然。时值冬季,众人将偷狗贼剥光衣服还不解恨,又对其伤口上撒盐或者石灰,这种惩罚是毁灭性的,其中一贼被暴打身亡,这种结果是可以预见的。
  
  毫无疑问,将偷狗贼打死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瞬间的情绪爆发,是扭曲病态的社会心理,既有发泄对社会的不满,也有对警方不作为的抗议表达。如果遵纪守法成为每个公民的行为自觉,如果执法机关能有效保护百姓财产安全,那么公众不可能集体施暴,将罪不该死的窃贼置于死地。
  
  从受害者成为杀人凶手,往往只是一步之遥、一念之差,这个案例警示我们,任何时候都不能失去理智,只有学会用法律维权,保持一份对法律的敬畏,对生命的尊重,否则一旦触犯刑律,则悔之晚矣。
  
  文/李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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