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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工资银行代发”是釜底抽薪之策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刘艳秋 2016-01-21 00:04: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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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要求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全面实行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在工资发放上,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同时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建设单位将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设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1月20日《新京报》)
  
  农民工欠薪问题是个老大难问题。为解决此问题,办法也想出过不少,譬如建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即在工程开工前,由住建部门监督建设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款的3%向银行专户存储工资专项资金。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建设单位的拖欠问题。可是,为什么效果有限,农民工欠薪现象还屡见不鲜?
  
  其实,农民工欠薪现象成因诸多,而更为习见的一种情况是: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与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单位之间,一级一级签有承包合同,环环相扣,法律关系明晰;可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之间,往往只是签有劳务合同而非劳动合同,甚至什么合同都没签,就进场施工了,即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一旦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出于种种原因,甚至就是包工头吃喝嫖赌挥霍掉了,工资不能发放到位,他们就几乎求告无门了。
  
  因为,若是去找施工总承包企业或建设单位催讨,农民工与他们之间并不直接签有任何合同,不存在法律关系,何况,对方可能早把农民工工资拨付到分包企业或包工头那去了,当然可以置之不理,顶多就是逐级追问一下。若是去找人社部门维权,但因为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之间,只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即受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调整,而非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调整,人社部门往往也倍感棘手,甚至踢起皮球,不是建议去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是请还去找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催要。问题就又回到了原点。而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则要么继续拖欠着,要么躲得远远的人都找不着。
  
  此次《意见》,有两大亮点,一是,“在工程建设领域坚持先签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即农民工与分包企业或包工头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为劳动关系,一旦出现欠薪问题,农民工受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保护,人社部门必须履职介入,为之出面撑腰。
  
  二是,明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所承包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鼓励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这样,就缩减掉了既往那样还要由分包企业或包工头经手发放的中间环节,消除了分包企业或包工头雁过拔毛甚至拖欠工资的机会。这可以说,是继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解决建设单位拖欠问题之后,又剑指分包企业或包工头,在对农民工欠薪问题进行综合治理之路上,更进了一步。
  
  明确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负总责,取消分包企业或包工头的染指机会,由银行代发工资,希望这能对农民工欠薪这一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收取釜底抽薪之效。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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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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