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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门立法不能“叶公好龙”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刘艳秋 2016-02-28 00: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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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第二次挂网征集公众意见。相较2014年10月首次征求意见稿,草稿多个含金量颇高的条款均有“缩水”,如原本规定“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改为限定于“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原本规定“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和“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行政决策都要求举行听证会,草案则删除了这些表述。(2月27日《新快报》)
  
  即将于5月份提交人大审议的《广州市依法行政条例(草案)》(下称《草案》),被称为广州建设法治政府纲领性文件。它的制定,必将对广州推动依法治市、建设法治政府有深远影响。在公开征询意见已成“规定动作”的今天,《草案》再度挂网,也属开门立法的正常程序。
  
  倒是《草案》第二次征询时,原来含金量较高的几个条款,“成色”大降,“缩水”严重,值得关注。对照第一稿内容,此番《草案》中几条亮点条款均遭“阉割”,如:“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或“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分歧的”行政决策,“决策起草部门应当举行听证会”被删除;再如:“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在网上公开”的条款,被改为“影响公共利益的重大的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开”。就事论事而言,检视被“阉割”的条款,无非是要求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目的是限制执法部门执法的任性度,最大限度地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这些内容无疑是《草案》第一稿中的最大亮点。
  
  遗憾的是,原来备受公众关注的亮点内容被无情“阉割”,亮点或许就成槽点了,《草案》即使通过,其成色必然大打折扣。一部号称纲领性文件的地方性规章《草案》,起草部门为何自废武功“阉割”亮点内容?合理的推论是:不可能是社会公众要求删除,也不会是专家学者建议修改,最大可能是一些行政执法部门反对含金量高的原条款。执法部门无非是认为这些高含金量条款,会降低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成本、增加执法难度,影响社会管理。
  
  出台《草案》的重要考量,是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来排除部门利益羁绊,将过于任性的行政执法权力,关进扎实的“制度笼子”里。有关部门将《草案》两次向公众征询意见,是满足公众知情权的需要,也是开门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之举,同时还是破除部门私利诉求的需要。但从《草案》目前公布的内容看,部门利益藩篱难破,公众合理诉求难成气候,想高质量制定一部地方性规章,自然无从谈起。可以预见的是,对执法部门颇具约束力且公众最受用的条款被“阉割”,《草案》即使被人大审议通过,也是亮点尽失,“成色”不足。问题还在于,这样的“纲领性文件”还能“纲举目张”吗?
  
  在依法治国已成国家方略的今天,开门立法已成新常态。开门立法的重要目的,就是促进立法的科学化,革除“部门利益法制化”之弊。而此番《草案》再次征询公众意见,人们不禁期待:亮点条款含金量“缩水”,能“剧情反转”吗?由此带来的问题也让人不得不担忧,这“叶公好龙”式的开门立法,还有法可治吗?
  
  文/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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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徐林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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