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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强妇女权益保护,反家暴要更有刚性

来源:红网 作者:郑渝川 编辑:刘艳秋 2016-03-08 00:05:07
时刻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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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八”妇女节前夕,北京市怀柔法院在雁栖法庭司法诊所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保护农村妇女权益情况做了介绍。怀柔法院披露,2013年至今,农村户籍女性作为原告的案件占全部女性离婚案件的40%,八成案件的女方都表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此外,在法官下乡普法时发现,农村仍有大量的潜在“家暴”行为存在,由于证据不足,家暴行为认定率不足5%。(3月7日《北京晚报》)
  
  应该说,当前社会,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比起过去有所进步,严重殴打、婚内性虐待等残害方式已不再被看作是必须“私了”、不得外扬的家丑,社区(村社)、学校、用工单位以及当事人的知情亲友通常会设法制止严重家暴行为,并通过报警来追究施暴者的法律责任。
  
  国内公众对家庭暴力的理解,很多停留于电视剧《不要和陌生人说话》里呈现的极端化个案情节。但多数情况下,家庭暴力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后果,达不到令人触目惊心的严重程度,甚至高度隐蔽化,旁观者及相关的社区(村社)、单位仍会尽可能促成当事家庭成员之间的和解,再加上受害者一方通常担心社会评价受损而隐匿受害过程,不懂得或者不敢通过报警、就诊鉴定等方式来固定家暴受害依据,因而使得程度相对较轻的家庭暴力得不到追究。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由于家庭暴力的施暴动机呈多元化特点,很多情况下与施暴方的情感障碍、人格障碍相关,部分个案中受害方在家庭关系中确实又存在过错,这反而使得施暴方在一些个案研究、争端解决中成为被同情的一方,受害方还会被要求对之要增加包容。这无异于对家庭暴力给予毫无底线的纵容。
  
  妇女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当然也有男性,以及老人、小孩成为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特别是在一些保留着重男轻女、要求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无条件服从丈夫及夫家长辈风气和观念的地方,家暴更被认为是男性家庭成员的合法合理权利,是家庭调教妇女的高明手段。这种龌龊、陈腐的观念,近年来随着弘扬传统民俗、重建家族秩序和家庭伦理的潮流,覆盖范围不减反增。
  
  今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付诸实施。这部法律明确对各种形式、各种程度的家庭暴力说“不”,并规定了公安机关的出警、调查、制止等义务,以及相应机构的强制报告义务。但需要指出的是,要落实《反家庭暴力法》及其他体现性别平权要求的法律法规规定,当前有赖于各级法制宣传部门、公安机关、妇联组织等单位加强宣传,要为妇女等家暴受害者固定证据、主张权利提供强有力支持,要改变过去以来有关部门遇到存在家暴行为的离婚诉讼仍全力调解“劝和”的处理导向,要理直气壮的批评和纠正本地区带有普遍性的、性别歧视色彩浓厚的民俗和社会观念,要积极切入各类具体个案开展广泛宣传,将家暴施暴行为进一步定性为道德上可耻、法律上越界、社会各方面应予以唾弃的负面行为。
  
  文/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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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郑渝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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