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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殴打民警者,法律不该手软

来源:红网 作者:游旭 编辑:夏熊飞 2016-04-24 00: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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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昌市公安局交管局青云谱大队三中队民警黄亮,在井冈山大道与三店西路交口西侧世纪欧美世纪中心广场前道路清理违法占道停放机动车,遭人暴打。殴打者翁某揪住黄亮衣领对其进行辱骂,并要求黄亮撤销违停告知单。黄亮耐心对翁某进行解释,告知其如果不服处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翁某没能达到目的,便用拳头击打黄亮头部、颈部、背部。(4月23日澎湃新闻网)
  
  其实,个人与公职人员发生暴力冲突已不是什么稀罕事了,这样的闹剧最近几天都在接二连三地上演。4月15日,九江市公安民警对违法停车车辆进行劝离,一男子因不满民警拒绝撤销其“违法停车告知单”而辱骂、厮打执勤交警并将一名交通协管员打倒在地;4月19日,郑州城管执法人员在清理占道经营之时,被一光头男子持刀谩骂20分钟;4月22日,成都一女子翻越隔离栏横穿马路时,被执勤交警拦下,但女子不听劝地挥拳打伤交警。依法办事本是规范社会秩序的好事,但为何有些人就是要对执法人员破口大骂甚至拳脚相加呢?这回儿执法人员可没对你暴力执法吧。不得不说,此类破坏执法的行为扰乱了正常的执法秩序,严重地亵渎了被法律所确认的公权力。
  
  好多次,我们都在批判某地城管罔顾民生欺压民众。好多次,我们不遗余力地对“吃干饭不管事”的公职人员口诛笔伐。因为这些人的不合理合法地行使公权力侵害了我们正当的私权利,然而,当所有人口口声声所期待的文明执法出现以保护公众利益之时,其中的有些人又不买账了。
  
  上海市委党校法学教授阮传胜曾撰文谈到,公权力是以维护公益为目的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及其责任人在职务上的权利。它是基于社会公众的意志而由国家机关具有和行使的强制力量,其本质是处于社会统治地位的公共意志的制度化和法律化。可见,公职人员所拥有的公权力,是一种代表了并维护着公众意志与利益的强制力量,具有合法性和不可抗拒性。作为社会的个体,个人私权利的实现需要强力有效的公权力来作为保障。仅以交通而言,试想,如果人人都能目无法纪地抗拒交通执法,车辆将可以随意停放、行驶,那么公众的安全利益将被放置何处?
  
  在积极倡导、全社会正有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大背景之下,体现公众意志的法不可不依,被法所赋予的合理公权力的执行不可不从。“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当规矩得到遵守,当体现法律意志的公权力得到尊重,社会秩序方能形成规范有序的格局,而合理的私权利也会得到坚实的保障。由此看来,当罔故公权、片面追求法外私权的行为出现之时,请法律千万不要“手软”。
  
  文/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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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游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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