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对邱少云烈士之弟邱少华诉孙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案一审公开宣判,判决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公开发布赔礼道歉公告,向原告邱少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原告邱少华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9月21日新华网)
这是一个还烈士公道、匡扶正义的判决,大快人心。判决书公布后,孙杰和加多宝公司已先后通过微博,发表了道歉声明。这出侮辱烈士的丑剧,发端于三年前,引发社会舆论鞭挞,烈士后人愤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先人名誉,既告慰烈士,又抚慰了公众被“灼痛”的心。
烈士后人是以侵害烈士名誉权而提起诉讼。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的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相关司法解释,对死者的名誉权保护也作出规定。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5条中规定,第一,公民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第二,死者名誉权受侵害的,其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邱少云弟弟提起邱少云名誉权纠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目前法律规定,只有死者的近亲属,才有权利作为原告提起死者名誉被侵权纠纷诉讼。司法解释明确,近亲属指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邱少云烈士的父母早已作古,他自己没有结婚,没有后代,唯一健在的近亲属只剩下他的弟弟邱少华。令人担忧的是,邱少华老人已86岁高龄,作为邱少云唯一在世的近亲属,假如他身故后,再出现侮辱邱少云烈士名誉闹剧时,谁有权通过诉讼来维护烈士名誉?而根据现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事实上已经无人有权提起相关诉讼,这不得不说是一种缺憾。
与普通死者不同,革命烈士是以生命代价,为革命和正义事业作出了特殊贡献,是民族英雄,国人楷模。他们的精神品质对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有着长远的激励作用。保护好烈士名誉,是其后人的责任,也是社会的长期责任,法律不该“留白”,很有必要做出区别于一般逝者的法律“补强”措施,以延展烈士名誉权的保护期限。如在提起诉讼的适格主体上,可以突破“近亲属”的范围,规定烈士的后裔,均可提起维护名誉权的诉讼权利;或授予公益组织提起诉讼的权利,以确保烈士的近亲属辞世后,仍然有人或组织有权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保护烈士名誉,遏制别有用心者恶意侮辱烈士的冲动。这是保护烈士们名誉的需要,也是维护社会正义的需要。期待国家立法机关,尽早以修改法律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就此做出法律“补强”的安排。
文/徐林生
来源:红网
作者:徐林生
编辑:夏熊飞 实习编辑 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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