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对祁锦坤重审改判无罪案作出国家赔偿决定,各项赔偿金共计64万余元。该决定已于2016年12月16日送达赔偿请求人谭斯予、祁宇澔。(12月18日《湖南日报》)
2008年4月1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祁锦坤不服,提起上诉。2008年6月5日,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2012年12月24日,祁锦坤在保外就医期间因患肺癌死亡。2015年11月24日,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2016年5月27日,湘潭县人民法院对祁锦坤犯贷款诈骗罪一案进行重审,改判无罪。
这一赔偿决定,尽管当事人祁锦坤因为肺癌去世已经听不到了,但毕竟是对其亡灵的一个慰藉,也是对其家人为之申诉的一个说法,更是彰显社会正义的一记补丁。
祁锦坤的牢狱之灾起源于公司的贷款,原本的民事借贷行为却被定性成了刑事犯罪。此类遭遇,落到谁的头上都是一种不幸。当事人及其亲属申请国家赔偿,也是对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热切期盼的一种形式。
近年来,国家加大了冤错案件纠错力度,尤其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以来,呼格吉勒图强奸、故意杀人案,陈满故意杀人、放火案等一批重大冤错案得到了纠正。
个案公正是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基石。基石越牢固,司法公信度才会更高,人民群众对社会正义的获得感才会更充足,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最终目的。在现有的改革成果中,有众多的机制性建设就是为了防范冤假错案而建立健全起来的。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彻底转变、非法证据排除程序的实施、庭审中心主义的确立、司法责任制的逐步落实等,从司法理念到程序设定再到监督制约均得到了创新与完备;借助信息化建设强化诉讼服务和司法公开,把监督渗透到每一个审判环节;《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和《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的落实,为净化司法环境、排除外部干扰、实现独立审判提供了制度性保障。这些是促进个案公正、防范冤假错案的有效机制和有力举措,只有切实落到实处,才会从源头上减少进而杜绝祁锦坤式的冤案悲剧。
祁锦坤案已基本尘埃落定,但此案带来的教训值得深思,如何保证不再出现类似情形是当务之急。只有让每一个个案都依法及时得到公正处理,则司法公信的根基才会更牢固,社会公平和正义才会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文/言午
来源:红网
作者:言午
编辑:易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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