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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省拘捕胜诉人,越权办案为哪般?

来源:红网 作者:于立生 编辑:林旻煜 2017-01-09 00:05: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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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辽宁大连市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从地方法院到最高法,围绕540万元垫付款,包头市商人吕文斌和大连市商人刘永林的民事官司已历经8年6次审判。2014年2月,最高法终审判决:吕文斌胜诉,确认其出资540万元、占煤矿49%的份额。然而两年多后,刘又到大连报案,大连公安将吕文斌跨省刑拘。日前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回应:民事判决不等于刑事判决,民事判决里面也有刑事案件,吕文斌是有诈骗的嫌疑。(1月6日澎湃新闻网)

  “先刑后民”本是经济审判的基本规则,要是吕文斌果真涉嫌诈骗罪,那么早在十年多前,刘永林就应报案,而不是在民事诉讼由最高法作出终审判决后,再去报案。民事诉讼重在厘定权利,刑事诉讼则重在打击犯罪,适用范畴各有不同;但又有着基本的共性,就是都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那么,在民事诉讼尘埃落定之后,还能不能就同一法律事实启动刑事诉讼?法律未有明确规定。只是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公安机关发现经济犯罪嫌疑,与人民法院已受理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民事案件系同一法律事实的,应当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材料复印件,函告受理或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同时,通报相关的人民检察院。这也是因为法院的终审判决是终局性的,不容随意推翻,司法权威需要得到维护。那么,中山分局跨省刑拘吕文斌,究竟有没有函告最高法及通报最高检,并说明理由以及附送有关材料复印件?究竟有没有新的证据出现?

  而此事的令人倍觉乖谬处,更还在于中山分局压根就没有受案管辖权。吕文斌和刘永林一起管理煤矿的发生地在鄂尔多斯市,吕文斌则是包头市人;而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5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有案件管辖权的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公安局多方侦查后认为:吕文斌垫付540万元购矿款情况属实,没有犯罪事实;没有案件管辖权的中山分局又凭什么把吕文斌跨省刑拘?而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中山区检察院,居然对没受案管辖权的中山分局的逮捕申请予以批准了;究竟又是怎么履行审查义务的?

  2013 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严格把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抗诉关,对不符合法定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对于错拘、错捕行为,中山区警方及检方理应及时纠正;如不然,上级警方及检方也须介入干预,把冤假错案掐灭在萌芽状态。

  此外,在最高法终审判决确认吕文斌出资的情况下,刘永林却以吕文斌未出资、涉嫌诈骗为由,先后向准格尔旗公安局及大连市公安局中山分局报案,终致吕文斌被跨省错拘错捕,人身权利受到侵害,并且这也严重扰乱司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故而,刘永林已涉嫌触犯《刑法》第243条的诬告陷害罪,理应受到法律责任的严肃追究。

  文/于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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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立生

编辑:林旻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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