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共享单车已达30多万辆,遭到“侵害”的警情持续上升。昨日,武汉警方部署打击故意损毁、占有共享单车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出台适用法律指导意见,规定予以处罚的5种情形,情节严重者,可被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拆卸车锁、改变车身颜色、窃取车辆或零部件盗窃尚不够刑事处罚立案标准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以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5月16日《楚天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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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对于此类不文明甚至违法行为,就该出重拳予以打击。
李兆清:少数人会破坏共享单车,这影响了共享单车的寿命,影响了共享单车的正常运营。武汉将对私锁共享单车的行为采取拘留措施,这是法律在为公共文明保驾护航。大多数人都很自觉,但依然少数人不自觉。即便是劝导之后,还是不自觉。这个时候,法律的亮剑会让这些人消除侥幸心理,倒逼这些人养成文明习惯。
小群: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新鲜事物就怕有人故意使坏,就当尽早出台相应条规,以绝后患。
严奇:共享单车名为共享,但实际上也是共享单车公司的私有财产,只是将使用权暂时让渡于付款的个人而已。而在不使用之后,使用权还是回归共享单车公司,而私锁共享单车,导致其不能盈利,也是对个人财产的一种侵犯,通过法律进行惩治,还是有必要的。
开心的秋风絮语:支持!不严格管理就是放纵,光靠人的素质是不行的,很多共享单车不是被据为己有,就是被人为损坏,社会进步文明需要法制来维系。
反方:拘留这么多天,处罚有些过重了,还是以罚款和教育为主比较好。
易延端:共享单车是公司财产,骑行人是消费者,两者之间是提供消费与消费的关系,是市场营销行为。消费者私自锁车,主观愿望是为了方便骑行,是对公司财产采取的一种临时性保管措施,并无将公司财物据为己有的主观意图,也没有据为己有的事实存在,对此行为作出行政扣留处罚决定,无任何法定的事实依据。最多,只能认定该消费者个人信用上存在问题。
楚彧:私锁共享单车不能一概而论地处以拘留。私锁,并不是以恶意占有为目的,而仅只为了自己下次骑行方便的话,其行为充其量只能受到道德谴责;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长期私锁,无异于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但的确又不够刑事处罚立案标准,自然是应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照占用车辆价值予以相应处罚。
罗贝离:不要搞什么“集中整治”,好的法规就该制定下来始终贯彻如一地执行,时紧时松反而弊大于利。
fzcrazy:不能光讲整治和素质,小黄车自身也应该反省,没有摩拜那样的定位监控,光靠烧钱拼低价,损失巨大非常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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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红网
作者:红辣椒评论
编辑:夏熊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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