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7日,沈阳一家药店医生孙先生在为一名昏倒在自家药店内的女子做心肺复苏时,压断了对方12根肋骨。10月末,他接到了法院的一纸诉状,那名女子将孙先生告上法院,要孙先生承担全部责任。而孙先生18日告诉记者,店内多角度拍摄的监控视频完全可以证明自己没有责任。(11月19日《北京青年报》)
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毫无疑问,面对在药店突然昏倒的当事女子,孙先生出于救人的目的为其做心肺复苏,明显正是法律界定的见义勇为性质的“紧急救助行为”。在救人过程中,相比“肋骨骨折”,“抢救生命”实际上才是更重要、更应优先考虑的。这诚如有急救专家指出的,“实施心肺复苏的过程中,非常容易造成骨折或者骨裂。但相较于肋骨的骨折和骨裂,抢救生命肯定是要被放在第一位的。”
众所周知,在以往,类似孙先生这种“救人反被追责索赔”事件时有发生。而此类“好人难当”事件,显然不仅会给具体的见义勇为者自身带来极大困扰,而且也会在客观上让许多人在面对他人危难、需要施以援手时顾虑重重。事实上,这也正是《民法总则》之所以要制定“好人法”条款,并在多次反复的修改过程中,最终明确“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彻底为见义勇为者打消后顾之忧的一个重要背景。这正像此前在“好人法”审议过程中,曾有全国人大代表强调的,“要求紧急状态下施救者,对是否会造成受助人损害,以及损害是否重大等作出判断,过于勉为其难,明显不合理。”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针对社会公序良俗,先贤曾为我们描绘过这样的美好图景,而各种紧急救人的见义勇为行为只有能得到“好人法”在制度上强有力的保障,这样的公序良俗美好图景,才能充分实现。
文/张贵峰
来源:红网
作者:张贵峰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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