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一组“疑因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系列报道,引发了全国范围的强烈关注。近日,该事件有了新进展。3月28日,记者从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获悉,经公安机关缜密调查后,对违法人员进行了如下处理:捡狗一方的当事女子何某某因利用网络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他人人身安全,27日被警方依法行政拘留7日;狗主人吴某某等4人因利用网络散布他人个人私密信息,27日被警方依法分别处以行政拘留7日。(3月29日《华西都市报》)
事情的起因是,2017年12月23日,吴某某所养柯基犬在小区走失后,先被该小区一位业主发现并交由小区门卫保管,后被同住该小区的业主史某某收留。史某某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转养该犬的信息,后何某某看见该信息后于当日将该犬领回家。之后,吴某某通过查找得知该柯基犬在何某某家中,联系要求归还,但何某某拒不归还,双方产生纠纷。今年1月11日上午,吴某某等人到达何某某住处索要犬只时,何拒不开门,吴拨打110报警,民警赶到现场进行处置。经查找未在何某某家中发现柯基犬。随后,吴等人下楼继续查找,在该楼背后发现柯基犬躺在地面,后该柯基犬死亡。经派出所调查,何某某因前期就柯基犬归还问题与吴某某产生了纠纷,其本人手机收到大量骚扰电话。在吴某某等人上门后,为了不归还柯基犬,何某某用毛巾、秋衣、围巾等物打结成绳,试图通过该绳索将柯基犬放到楼下。下放过程中绳结松动,柯基犬摔落在地面导致死亡。
涉事双方被拘的事实已然表明,互联网非法外之地。何某某通过微信向吴某某发送威胁、恐吓信息,威胁吴某某人身安全,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而吴某某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其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此外,李某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手机号码等隐私,刘某偷拍何某某就医个人档案信息等隐私并散布,丁某通过微博散布何某某身份证件信息及家庭情况等信息,其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之规定,他们因此而分别被处以行政拘留处罚,实在是咎由自取,怨不得别人。
这也给了人们以双重警示,无论是威胁他人安全,抑或是泄露他人隐私,均属于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对涉事双方的处罚再次表明,公民个人在网络空间的一言一行必须恪守法律规定,不逾越法律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文/周志宏
来源:红网
作者:周志宏
编辑:王俞
本文为红辣椒评论原创文章,转载请附上原文出处链接和本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