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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是内部管理出了问题

来源:红网 作者:景怀玉 编辑:王俞 2018-10-12 13:5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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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0日下午,拼多多联合创始人达达在朋友圈公布了九张截图。截图的内容是相关商家的一些对话。根据达达的说法,几乎所有品牌商家都遭遇“强制二选一”,如参加拼多多“3周年活动”则会在另一平台中遭遇打压。于是,大批品牌商家被迫提出退出活动、下架商品,甚至要求关闭旗舰店。

  此外,达达还披露,一些已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了旗舰店并签约入驻了3年庆主会场的品牌商家,正被强势电商平台逼迫发布微博,指称拼多多上的该品牌商品不是正品,否则就不让商家上双十一的资源位。

  利用强势的市场地位,干涉平台上的商家的其他行为,首先会损害商家的利益。

  商家在多个平台销售,接触的消费者会更多,销售额也就更多。现在中国流行电子商务消费促销节,这些活动是重要的销售时机,现在不能参加拼多多的活动,销售少了,曝光机会也少了,自然是损失。

  而且,“强令二选一”的行为发展、蔓延下去,就会从促销活动蔓延到平时。久而久之,商家的其他渠道萎缩,就必须依靠某一家平台,这个时候,平台就绑定了商家。商家被绑定后,谈判能力下降,在平台的展示、广告、位置、流量等渠道费用就会上升,作为实体企业的商家的利润就会下降。

  除了商家,消费者也会受到这种行为的影响。最直接的,消费者本来在一个平台就可以对比多种品牌的价格、性能等等,现在必须跨两个甚至多个平台才能比较。不方便之下,很多人就会放弃比较。没有了比较,就少了竞争,竞争少了,消费者的福利就会受损。

  更重要的是,限制竞争的行为会不但影响拼多多这样的规模已经很大的平台,也会影响到其他中小平台,限制平台之间的竞争,抑制新平台的出现。长期来看,当平台之间的竞争变小了,拥有强势地位的平台的电子商务渠道费就会上升,影响实体厂商之外,自然也会让消费者付出不合理的代价。毕竟,羊毛出在羊身上,渠道费用最终还是由消费者买单。

  正因为对商家、对消费者、对竞争本身的伤害,所以这种电商平台有强令商家“二选一”或“三选一”等相关行为,受到了法律的严格禁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就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其中就包括: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201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的第十一条也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违反《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

  最新的将于2019年1月1日施行的《电子商务法》对此也明确规定:“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不得利用服务协议、交易规则以及技术等手段,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实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

  从企业内部管理的角度看,这种行为,往往是内部法务部门、公共形象部门屈从于业务部门的结果。

  中国人法制意识淡薄,反映到企业内部,业务部门的法律意识自然也是淡薄的,为了追求业绩,往往会采取边缘行为、灰色行为,法律角度的考量往往被置于次要的角度,甚至于业务部门认为,法务部门是在添乱,束手束脚。而在一个企业内部,法务部门、公共形象部门作为成本中心,其部门地位、权限都不会太高,在最终决策中,受重视程度不够,甚至要求这些部门让位、服从。于是,作为企业的整体行为,就出现违法的灰色行为,出现了以企业公共形象为代价去获利的行为。

  这种行为,短期看来是有利的,但实际上,给企业带来的长期风险,远胜于短期之利益。

  毋庸讳言,中国的大小平台,乃至一般商家,其实面临很大的压力,承担很多法外的义务。这个时候,平台们更需要小心翼翼,不要去碰触法律的边界。否则,虽然一时之间,似乎可以获利,但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为一旦东窗事发,除了违法行为本身之外,公共形象受损之外,企业往往还会在舆论的压力之下,“被承担”更多的义务与束缚,进而损失更长远的发展机会。

  从这个角度看,电商平台强令商家“二选一”或“三选一”等相关行为,是企业内部架构的变化与中国社会发展之间,出现了脱节。这有待企业管理者提高认识并改进。

  文/景怀玉

来源:红网

作者:景怀玉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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