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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病人“抢孩子”应处罚监护人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王俞 2018-10-16 23:3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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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15日上午,陕西商洛丹凤县街头一段视频在朋友圈流传,有网友称“人贩子”当街抢夺幼童,丹凤县公安局第一时间进行处理。经查,抢夺女子为一精神病患者,争抢时将幼童母亲咬伤,后被周围群众制服。目前该精神病患者已被家人接回。(10月16日《华商报》)

  精神病人“抢孩子”事件不是孤例。去年11月30日,贵州遵义一男子在遵义医学院站牌附近,光天化日众目睽睽之下,将一个中年妇女紧紧抱着的2岁左右的孩子抢走,经警方查证,该男子并非人贩子,而是一个精神病患者;再如:去年4月初的一个上午,四川成都一妇女在蜀西路55号金玺苑小区附近抢夺别人的小孩,后经金牛公安分局调查后,确认该抢小孩的妇女有精神分裂症。再如,去年7月20日10时许,江苏淮安拱城佳苑1期广场上有一男子偷小孩,公安部门查证后,确认该男子是附近一工地职工的精神异常的儿子。

  警方发现这种情况,在确认抢人者有精神障碍后,只是简单地向被抢孩子的家人作一下解释,并对“抢娃”舆情向社会进行简单的情况说明了事。这种做法表面上看合情合理,但可以说是没有尽到最大的责任。精神病人确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虽然有关部门不能追究精神病人的责任,但完全可以追究其监护人的责任。不然,任由这些精神病人在大街上胡作非为,那可能会使更多的人处于惶恐之中。

  按照有关规定,精神病人必须有监护人,如: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等等,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在精神病人“抢孩子”事件发生后,对精神病人的监护人进行必要的处罚,以提醒他们履行好监护职责,防止此类“抢娃”事件再次发生。

  文/胡建兵

来源:红网

作者:胡建兵

编辑:王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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